保障劳动者权益丝毫不能放松

2016-04-30 09:29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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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更有效的办法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改善就业环境和企业用工环境,实行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措施。即便是在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的当下,“劳弱资强”的格局也没有根本改变。

五一劳动节来临,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个永恒的话题,依然透着几多沉重的意味。国家统计局近日公布的《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农民工收入增幅比上年回落2.6个百分点,这是2013年以来连续三年出现回落;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比重也比上年有所增加,拖欠工资最严重的行业依次是建筑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与邮政等。

这是在全国范围对农民工群体进行的一项宏观调查,其中农民工工资收入和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语境中具有典型意义。而在微观和局部层面,一些调查和统计信息也很能说明问题。据北京朝阳法院日前发布的《2011-2015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近5年来,该院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数量始终在高位运行,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涉诉案件数量极高,每年都超过当年审结案件数的八成以上,最高的年份甚至高达95.5%。白皮书认为,当前劳动者权益保障仍有待加强。

普通劳动者收入增幅连续回落,被拖欠工资现象有增无减,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完全胜诉率逐年下降,这些都明白无误地说明,近两三年来,随着经济下行趋势的形成,劳动者权益保障也呈现出某种“下行”态势。这既反映了当前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某些特殊情况,也反映了长期以来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面临的实际困难,需要引起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司法机关和工会组织的高度重视。

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仍有待加强相对应,近段时间,要求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加大对企业保护力度的声音颇为流行。这种意见认为,受当年山西“黑砖窑事件”等多起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的影响,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保障劳动者权益有余、保障企业权益不足”的偏向,特别是在经济下行条件下,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够(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做出补偿,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赔偿企业的损失)、企业用工成本偏高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亟须修改《劳动合同法》中过于僵化的条款,以保证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体现保护企业与保护劳动者之间的平衡。

《劳动合同法》在保障劳动者权益上真的“过头”了吗?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八年多来的情况不难发现,无论是前些年经济运行持续向好之时,还是在近两三年经济下行条件下,都没有出现劳动者权益保障大幅改善,而企业权益保障明显“恶化”的情况。经济下行的确导致一些企业管理成本和用工成本明显增加,给企业经营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但与此同时,劳动者收入增幅连续回落、拖欠劳动者工资顽疾仍未有效破解、劳动争议中劳方劣势日益明显等等,说明劳动者同样也是经济下行的受害者。如果说当初《劳动合同法》立法确有一些“偏向”劳动者之处,那么现在也要承认,这种“偏向”并未在保障劳动者与保障企业之间造成明显失衡,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远没有做到“过头”的地步。

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保障企业权益是一对矛盾,但协调、缓解矛盾可以有多种办法,并非只能在两者之间做“损一方补一方”式的零合游戏。要增强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更有效的办法是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改善就业环境和企业用工环境,实行更大力度的减税降费措施。即便是在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的当下,劳资博弈中“劳弱资强”的格局也没有根本改变,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丝毫不能放松。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  作者: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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