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福州一男子将占位汽车用叉车叉走并丢入河道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通报称,11月19日23时许,陈某根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经查,陈某根于11月18日17时许占用林某凯地库车位,次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11月22日《法治日报》)
明明是他人长时间占用自己的停车位“有错在先”,车位主人一气之下雇叉车将占位车扔河里,结果自己“有理变无理”,反倒成了“施害者”,最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可以说,这一典型案例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那就是“暴力维权”不可取。
近年来,各地因占车位引发矛盾和纠纷的事例屡见不鲜。一些车位主人一旦发现车位被占后,不是想方设法通过正当、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通过一些过激行为,比如:往车身上写字、扎破轮胎、砸碎车窗玻璃、直接用车撞开,甚至雇叉车将占位车扔河里等,致使“维权过激”“维权过当”,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案中,车位主人将占位车辆直接叉走并扔入河道的行为明显过当,已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因而,当事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完全是罚当其责,罚当其罪,并非“误判”。
同时,这起典型案例提醒我们:遇上类似事件,一定要通过正当的、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可通过物业部门协调解决占车位问题,或可通过报警处置等方式,切不可采取“暴力维权”的方式。否则,一旦“有理变无理”,自己反倒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那可就得不偿失了。
此外,这起典型案例也暴露出“法律盲点”,那就是如何处置占车位者。试想,在这起案例中,如果占车位者接到车主电话后能马上把车子驶离,或许就不会发生“雇叉车扔车子”事件。因此,笔者以为,相关司法部门有必要从法律层面适当增设相应法律条款,对乱占车位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和约束,提高乱占车位的成本。如此,占车位矛盾和纠纷才会越来越少。
当然,避免类似“雇叉车扔车子”事件,还需相关部门,包括物业部门,不妨从增设停车位入手,比如:开辟公共停车位、引入智慧停车等,让无车位车主也能“有位停车”,从而化解“乱占车位”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文/廖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