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针对某企业在一件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中,蓄意兑换硬币支付案款的行为予以惩处。据了解,小兰此前入职长沙市某健康管理公司,上班十余天就遭无故开除。经劳动仲裁,公司需支付小兰工资及赔偿金,可公司为刁难申请执行人,竟将应付的1万元案款兑换成122斤重的硬币。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罚款5000元。(9月27日《新京报》)
在百元大钞早已流通使用和银行转账十分便捷的今天,作为劳动仲裁的败诉方,为了支付案款,既不是采取用百元大钞支付的方式,又不是采取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而是直接“拿122斤硬币”的方式支付,这不仅是对补偿者的一种打击、报复,也是对补偿者的一种赤裸裸的“人格侮辱”,更是对抗法律,蔑视法律的一种表现。
虽然硬币也属法定流通货币,任何人都无权拒收,但这家企业采取恶意的方式,“拿122斤硬币”支付案款,显然难逃“故意刁难”之嫌。
其实,回顾这一事件,明眼人一看就心知肚明。一方面,这家公司压根就不想支付这笔“案款”,只是迫于劳动仲裁败诉而不得已为之。于是,便心生怨恨和怒气,“拿122斤硬币”的变态心理,来羞辱这名补偿者。另一方面,假借“硬币也是法定货币”的法律空子,以为这样做就可以堂而皇之地羞辱这名补偿者,即使遭遇“反驳”,也可以“霸气回应”。但殊不知,这家公司无论有多少所谓的“正当理由”,都掩盖不了其打击、报复、人格侮辱的事实和恶行的一面。
近年来,类似用硬币清偿的事例已发生多起,比如:2005年9月,浙江某企业曾将2520元工资兑换成硬币撒在工厂门口,让员工清点。2019年7月,四川绵阳某培训机构女教师被辞退,经劳动仲裁获赔7500元,去领钱时财务人员给了一箱子硬币。2020年9月,四川资中张某在一家医学美容公司离职后,通过劳动仲裁获得共计6000多元的补偿金,但这家公司拖来两桶都是一角的硬币。可以说,每一起“硬币清偿”事件的背后,都是对赔偿者的一种“人格侮辱”,都是对法院司法资源的一种“巨大浪费”。
此次,当地法院对“拿122斤硬币支付案款”之举,不再是“没办法”,而是予以“5000元罚款”,这既维护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又维护了赔偿者的利益。可以说,法院对“拿122斤硬币支付案款被罚5千”作出判罚,不仅令人“叫好”,而且更令人“解气”,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但愿各地法院在面对恶意的“硬币清偿”事件时,不妨多些这样的“判罚”,从而让类似“拿122斤硬币支付案款”的恶意行为不再屡屡发生。(廖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