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疫情隔离在家,期间被裁员,引发劳动争议。日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判决该公司赔偿该职工9万余元。(3月17日《工人日报》)
众所周知,在疫情非常时期,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涉疫人员需要“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这既是“防疫之需”,也是“安全之需”。可以说,任何人,任何用人单位,都无权“借疫裁员”。
其实,早在2020年2月初,国家人社部就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这家公司“借疫裁员”,不仅是一种“劳动侵权”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借疫裁员”的这家公司作出赔偿9万余元的判决,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公司的一种处罚和震慑,更是对其它用人单位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借疫裁员赔偿9万”是一堂实实在在的劳动侵权普法课,
笔者以为,要遏制类似“借疫裁员”事件的再次发生,还需“多方发声”。首先,监管要“发声”。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按照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为被隔离职工“撑腰”,切实维护职工的就业权和劳动权,绝不能坐视不管,任凭用人单位“想裁员就裁员”。其次,法律要“发声”。公安、劳动监察等部门对“借疫裁员”行为,要采取“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查处,不妨通过“约谈”、列入“黑名单”、追究“法律责任”等方式,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尊重职工正当、合法的劳动权益。其三,职工要“发声”。面对用人单位“借疫裁员”的侵权行为,职工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以维护自身的正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切忌“当哑巴”,任凭用人单位“摆布”。
当然,还需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普法教育,让其知晓“借疫裁员”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从而学会遵规守法,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切忌把“疫情”当作“裁员”的一块“挡箭牌”。(廖卫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