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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评论 | 政府守信频频写入立法折射了什么

2021-06-03 14:47 千龙网

最近不少省市的“诚信立法”加快了步伐,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6月1日生效,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将于7月1日施行,上海、河南、天津等省市也都有了相关立法……在这阵诚信立法的浪潮中,笔者发现,“政府守信”成为一个高频的呼吁。

各地立法文本对此有着不同表述,但一个共同点是,都在强调政府是社会信用监督管理者的同时,更是带头遵守者、诚信示范者。作为第一部以社会信用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最为周全,不仅明确写入“依法兑现政策承诺,履行合同义务”,还要求“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记录,准确记录各级行政机关诚信履职情况”,并把考评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应该说,政府守信本应是基本常识,常识需要重复,则说明守信在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心里未得到足够敬畏。这以往在媒体上并不鲜见,个别政府违约的推脱理由,常是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等,前几日红星新闻披露的安徽一则案例更离奇,企业花巨资拿地,而政府未按约定连通道路、排污管网等基础设施,企业长达6年无法施工,政府反而要无偿收回土地。

讽刺的是,这个未履约的县级政府恰好叫“无为市”。这类“无为”,不是“无为而治”的善治,而是“无所作为”的失信。商业社会充满风险,市场主体无不如履薄冰,面对天然有强势地位的政府更是如此。政府诚信履约的意义就在于,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能消除诸多风险中一个很大的不确定性,让企业对自身、官员、政府的行为有更稳定的预期。唯此,民间资本投资的信心、活力才会随之增长。

当然,徒法不足以自行。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缺少违约问责机制,相关官员犯错成本较低。在诚信立法掀起新一轮热潮的当下,不少问题需要追问:什么原因造成了政府违约,市场主体曾向哪些部门求助,所得答复是否合理合法,最重要的是,哪些公职人员应该为此负责,负什么责?这可能不是单靠诚信立法就能解决,而需顶层设计、综合治理。监督政府守信,需要制度长出牙齿。

治国理政,无信不立。十八大以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然是一条鲜明的施政主线。政府积极作为、主动服务、遵守契约,既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也关系到社会信用体系是否能够建成。自古以来,“毁树容易栽树难”,政府履约时的一丝懈怠,就可能让苦心经营多年的公信力、营商环境付之东流。

(文/ 韦小晓)

责任编辑:蔡健雅(QZ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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