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在全市率先将村干部纳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全区754名村“三套班子”成员全部完成申报,以此筑牢杜绝农村“小官贪腐”防火墙。(12月20日《人民日报》)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要求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此外,2015年,有媒体报道称,十余省区市的部分地区,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已“下沉”至科级。如今,丰台区更进一步,在全市率先将村干部纳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筑牢了又一道防火墙,实现了干部报告个人事项全覆盖。这对干部来说,既是接受监督,也是一种保护。
从北京市的情况来看,村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很有必要。2015年,北京市重点查办了乡镇街道基层党员干部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惠民惠农资金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腐败案件,全年查处“小官贪腐”问题630人,涉案金额5.21亿元,各类案件触目惊心。可见,基层干部的管理绝不能放松。村干部报告个人事项,能够有效减少“小官贪腐”,维护基层良好的政治生态。
对于村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人难免会有疑问,对村官能跟处级干部、科级干部一样要求吗?从《丰台区农村基层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暂行规定》来看,要求全区村级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套班子”成员均需于每年1月31日前,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本人工资、各类奖金、集体分红等6项收入,房产、投资事项,以及本人、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承包、使用本村集体土地,租赁、使用本村集体房屋等4项承包、经营事项。对象是“三套班子”成员,内容是6项收入,4项承包、经营事项,符合村干部的实际,合情合理。
对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暂行规定也提出了处理办法,对村干部有一定的约束力。丰台的这一做法能够受到《人民日报》等许多媒体的关注,表明其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