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以历史的眼光审视聂树斌案

2016-12-02 17:29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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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这个最终的结果,距离聂树斌被执行枪决已经过去7890天。正义已经迟到,但我们还是等到了。错案是对公平正义的最致命打击,即使是万分之一的错案率,也让当事人承受了百分之百的苦难,尤其对于刑事案件而言,错误的定罪就意味着司法机关至少犯了三个错误,将无辜者置于牢狱乃至剥夺生命的同时,让罪恶的实施者逃离了法律的惩罚,更让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信心。让错案得以依法纠正、受害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正义才能得以实现。

这些年来,我国的整体法治环境在不断进步,人权入宪、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全社会法治观念不断提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系统面对错案不回避、不遮掩,主动应对,依法纠错,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获得党和人民的高度认可。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依法治国的大趋势下,在先进法治精神、司法理念渐入人心的背景下,在防错机制的不断完善的驱动下,我们能够离冤案错案渐远,离公平正义渐近。然而,我们也需要充分认识到,近来被发现并纠正的诸多冤案大多发生在十几年前乃至更早之前,这就决定着,我们必须用历史的眼光去审视这些错案。

所谓历史的眼光,在于我们须直面前人所犯下的错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一个充满希望的民族须有直面过去的勇气,哪怕是惨痛、不光彩的过往。前人犯错、后人吃药。我们必须拿出最先进的司法标准去衡量每个可能的错案,并从中吸取教训,让每一起错案的纠正成为司法进步的内动力和加速器。

所谓历史的眼光,在于我们需要将错案实施者放在特定的历史背景进行考量。这不并是在为犯错者推托责任。如果犯错者存在违法违规办案,自然需要承担法律严惩。然而,我们也须意识到,如果我们用现在的理念去思考前人,自然会认为犯错者着实可笑,甚至可恶,正如,几十年后,或许后人思考我们,也会觉得我们当下的言行、理念都很可笑。一味的指责、取笑前人,甚至人身攻击,并不是负责任的历史态度。

在当时,我国刑事法律还不够完善,再加上,“严打”之风盛行、刑侦科技水平不高、执法司法理念不科学、办案制度与机制不健全等多重因素,最终导致了错案的发生。事实上,在一些错案中,办案者犯错本是无奈之举。如佘祥林案中,“死者”张在玉的亲属屡屡上访并组织220名群众签名上书,要求对“杀人犯”佘祥林从速处决。如此场景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多次上演,可以说,司法流程的每个环节几乎都受到了各种力量的严重干扰。

或许有人会说,如果司法机关当时能够坚持法定标准、无罪推定原则,错案还是不会发生。可是,在审判权并不独立、时有旁落的语境,司法人员又岂能独善其身呢?裁判者的自由心证、法定标准,只能被民意审判、舆论审判、“维稳”要求、上层协调所替代。

所谓历史的眼光,在于我们在对错案实施者的追责过程中,尤其是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也须严守现行的法定标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涉及刑事错案的罪行主要有三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构成刑讯逼供罪;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构成暴力取证罪;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构成徇私、徇情枉法罪。而构成这些罪名都需要满足行为要件和证据标准。

或许在很多错案中,办案人员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着刑讯逼供等犯罪暴行,然而,时过境迁,这些暴行的证据都有已经随着时间消逝,这就必然导致对错案实施者追责也将出现两难,一边是难以抑制的民愤,而另一边是在现行司法标准上却难以将他们绳之以法。从自然正义的角度上,我们也许可以质疑,他们当初不对无辜者采取无罪推定,凭什么我们现在要对他们进行无罪推定?凭什么我们要对他们进行法律上的宽容,乃至纵容?

所谓历史的眼光,正在于当下的我们也是历史的一份子,我们时刻逃脱不掉后人的眼光,每一份判决都逃离不了历史的审判。如果我们仅凭一时的民愤,忘却了应有的司法准则,那么我们和那些犯错的前人又有什么区别呢?后人又将如何评价我们今天的审判呢?因此,只有用历史的眼光去审视那些错案,去反思前人犯过的错误,我们才能够直面过去、正面现在,才有颜面面对未来,才会终止前人犯错,后人再犯的历史循环。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林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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