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出现一则贴文称,一位乘客乘飞机从北京到温州,因为自己坐的是经济舱,但由于帮同事拿行李坐了头等舱的摆渡车,需要额外收费,结果,300米左右的距离收费398元。为此,他觉得不合理。5月9日,记者联系到该网贴发布者所在企业相关负责人确认,上述消息属实,为他同事的真实经历,时间发生在5月4日。该消息扩散后,温州机场方面给他们打了四五个电话进行解释。前述事项,记者亦从温州机场获得证实。(5月10日《每日经济新闻》)
300米左右的距离收费398元,这种机场摆渡车服务的确算得上“天价”收费了。笔者认为,虽然机场负责人已向乘客与记者作出了回应,解释了相关问题。但目前,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厘清,方能打消公众疑虑,避免引起误解,让机场背上“宰客”的污名。
市场经济法则强调交易主体要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这其中包含着明码标价、不欺不诈、自愿有偿等几个核心内容。据此,除公共产品或服务需遵循政府定价外,判断某种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天价”收费则应根据以下几个因素进行综合衡量。第一,商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第二,是否存在模糊定价,诱导他人消费问题;第三,是否限定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第四,是否存在以恐吓、威胁方式强迫消费者支付费用问题。只要能够认定存在其中任何一种因素,商家就很难说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天价”乃至“宰客”问题。
以之前被曝光的“天价虾”、“天价鱼”事件为例。商家之所以被认定存在“宰客”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在于其在提供产品时虚构事实,如将价格便宜的养殖鱼虚构价格较高的野生鱼。或者在顾客消费时未尽到明码标价义务,反而模糊定价,让顾客在38元每份和38元每只的价格之间产生误判。尤其是,当消费者提出异议后便以地理或人数优势进行或明或暗的威胁,造成消费者内心恐惧,不得不尽快埋单后离开是非之地。
此次温州机场的“天价”摆渡费事件中,机场方面要想洗刷“天价”和“宰客”污名,除了要出示物价部门准予其收费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说明其在提供摆渡车服务时,是否充分地尽到了价格提示义务,即该头等舱摆渡服务需要支付高昂的“贵宾”价格。此外,这种摆渡服务是否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以致需要携带大宗行李的乘客是否别无选择,只能选择高价服务。或者说,在价格不菲的“贵宾服务”外,机场是否同时提供了不收费或廉价的基本服务,要是如此,即便300米左右的距离收费398元算得上天价,也不能轻易认定为宰客。
其实,受特殊环境和外部条件的制约,加上作为高端服务场所,机场与飞机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高于普通市场也能为公众接受。就像星级宾馆客房提供的饮料等价格均比超市高出不少,但只要明码标价,且没有限制消费者不能自行携带商品,非得接受高价商品,就不能认定这种“天价商品”系宰客行为。
由此,机场方面务必及时向公众澄清有关公平交易的几个核心问题,打消人们的合理怀疑。也只有如此,才能取得投诉乘客的谅解和公众的认可,体现出高端场所的高端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