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正义感亦非“以暴制暴”的理由

2016-04-20 15:54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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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前,四川省江安县一武校学生郭亮(化名)在一次外出时,因阻止陌生男子骚扰一名女孩与其发生口角,因而将男子打成重伤二级,他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6个月,缓刑3年。日前,郭亮将自己的遭遇发到网上,希望当时他帮助过的那名女孩能够“站出来”,能够让法庭就这起案件“再审一次”。郭亮至今认为自己当时是“见义勇为”,而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属于“以暴制暴”。(4月20日《北京青年报》)

当代文明社会,“以暴制暴”不可取的理念,业已成为社会共识。不过,在有着“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之传统“正义观”的中国,当今的人们,仍会对充满正义感的“以暴制暴”,有着发自内心的认同感,甚至还会有声势浩大的民意支持基础。

不过,感情上的正义感倾向,并不能代替法治原则与规定——正义感的情怀,也不是“以暴制暴”的理由,更不会为法律所允;公众对此的推崇,也很可能会产生无法预料的法律及社会后果。

在中国传统正义江湖的历史中,人们最为渴望与乐见的场景,是那一片快意江湖的“水浒天地”——好汉们路见不平,不仅“一声吼”,还会杀人如麻般地打抱不平。时至今日,广大读者仍会发自内心流露出对这种好汉行为的赞许。但是,要将此置放于当代法治社会背景下,很显然,打抱不平之名义下,那些杀人到眼红的好汉们,必然也会成为当代法治社会中“以暴制暴”而违法的罪犯了。

的确,即便于当下,在一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冷漠事件常会发生的社会,人们自然渴望多一些正义者的挺身而出——这完全没有错。不过,正义之出手,是劝说、制止、报警等。哪怕在需要之时,需要通过一定程度的“暴力”形式达致,但也一定要以“出手制止暴力行为发生”为限,即法律规定上的正常“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内。如果正当防卫过度,非是制止正在发生的暴力行为,则就会令本为正义的行为,瞬间转化为“以暴制暴”了。

如在此案中,当事人正义出手时,是在被骚扰者已离开后,双方因产生口角冲突而致,这显然已不具正当防卫的条件了。此时正义感满怀的当事人,其暴力相向的行为,同时也就会产生法律后果。

像此前,曾出现过小偷被抓后,或被殴打,或被限制人身自由致其身亡;甚至有正义感的群众追捕小偷时,将其逼入水中而亡。最终,也就会有正义感满满者为此付出法律代价;这显然并非社会正义者之所想见。

此皆因为,出发点、目的性的正义感,并非是超越法律界线,并产生新暴力的依据与理由——这样的“超限”行为,并不具“正义”性质,反有涉嫌违法之虞。因此,正确的做法是,我们虽提倡充满正义感的群众“该出手时就出手”,但出手之限度,须是“制止违法暴力行为”,却不可逾越法律界限,在暴力犯罪嫌疑人停止违法行为或不再具暴力威胁性时,而仍以暴力的方式,达到“解气、出气”之目的。此时,人们只应报警,交由有执法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面对此类正义感满满的事件,几乎每个围观者或读者,从情感上都会整齐划一、如出一辙地欢迎充满正义感的拳头挥出——对此感情与心情,人们或可以理解;

但我们又不得不谨防,如让情感的正义性肆意放纵于乌托邦式的快意江湖中,特别是在当下文明进步的法治社会里,若依然一致对此行为喝彩,就可能出现群体性对法治的视而不见。其最坏的可能暗示是,今后当非正义情形出现时,群众就可能会以暴力的手段群起而攻之——于是,携正义情感之名的“多数人暴力或暴政”,就有可能无法收拾地出现了。

对正义情感,当然可有满满的理解,但却不能赞同在其名义下产生出新的非法暴力。我们都须明白:无论何种形式的“以暴制暴”,其最终伤及的,将会是每个人。因为,当我们能够维护暴力违法者的正当人权时,显然就能更为全面地保护所有人的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到侵犯了——这或许才是对人们满满的正义感,最为合情合理合法的现实注脚吧。

新闻细读:获刑习武少年 见义勇为还是以暴制暴

责任编辑:姜雪峰(QU0017)  作者:陈怀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