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抢红包的“凄厉伤害”和“风和景丽”

2016-03-07 15:23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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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一下,抢微信红包,会有人反应很快,抢得那份祝福和欢喜。这种仿若天上掉金蛋的表情和心情,抢的人都有过。但大家也心明,论红包金额,不过微级,多者数十元,如66元,最多也就200元;群里红包,更多以元角分计,如0.05元。哪怕数额少而又少,也降减不了在特定的节庆日抢红包人花时耗神乐在其中的陶醉。

新闻里,某县插队老知青的微信群里,出现了一对欢喜冤家知青,各有固执的所持。

申猴农历新年正月未过,年节气还在。十一、十二、鞭炮声、祝福声、嬉笑声,暖阳、冷月,翻天隔日,红包一次次地发。是、又是、可能还是正在搞歌曲创作的王老汉的老伴刘老太抢得,同在群内的金先生和郭先生看不下去了。针对这“再一再二”的连番抢得,两位男士在农历十三一早,即“用肮脏、恶毒、下作的语言对夫妇二人进行谩骂、侮辱、嘲弄和攻击,历时三天”。王老汉帮刘老太在农历十三的下午发了红包,未能让骂声停止。

曾在北京郊县农村插队、年届耳顺的知青倪女士对此温和地表示,“如果玩笑式的调侃两句倒也无妨。如果真是人身攻击就过分了。到了这把年纪,学习新东西反应确实慢了,需要亲们的耐心、理解和包容”。这是呵护知青友情的人际河流中的智性分析、和暖建议。

在社会化的人际视野中,每一位公民享有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七条说,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零一条说,“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感性层面看,谩骂、侮辱声,在立意于重拾记忆分享情感的知青群里弥散,总让人觉得背离了建知青群的初衷!三八妇女节将至,两位男士针对一位女士及其丈夫,不依不饶地谴责,也总让人觉得有失君子风范绅士风度呢!

从理性视角分析,这一民事案件,起因确实微小,发红包晚了点,慢了点,也可能还少了点。不管最终结果怎样,这一例风波,是需法官判决的案件,还是需调解员化解的冲突,翻腾起的一团乱麻,其实出自一味坚持“群理”“公民理”的立场,而衍生出过度言行,从而持续喧嚣,在公共资源里出入。

如果,王老汉和刘女士,面对“侮辱谩骂嘲弄攻击”,按捺住愤怒、窝火,多发几个红包,随时间流逝,骂声也必将随风淡逝,还可能给这个充满了青春回忆感历史沧桑感的群带来新的风和景丽。如果,金先生和郭先生,懂得法律对生命权的认可和保障,深解情义的高贵远甚于金钱和机会的较量,过激伤害的言辞也就无从而生了。

历时千年,风雨飘摇后的古希腊文明废墟残垣上,还留有两句启示人类的智语,第一,“认识你自己”,第二,“凡事有度”。

从并未深藏的中国历史片段中,我们忘不了随意戕害生命践踏尊严的荒唐行为和精神遗毒所包裹的凄厉的伤害。

回望岁月,那些严峻、捉襟见肘和生命的卑微时刻,知青们曾携手维护了各自人格的独立尊严;到了互联网的当下,前有往者可追忆反思,后有来者可教益憧憬。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尊严,需要呵护;人与人之间的那一份情,需要建设;而人与人之间朴素的理解和爱,是历久不变人际交往的真谛。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徐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