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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容以“追星”之名贩卖隐私

2026-11-06 06:33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岂容以“追星”之名贩卖隐私

近日,最高检发布依法保护个人信息典型案例,其中“舒某屏”一案颇受关注。

据报道,该女子是某航空公司外包公司电话客服,本人热衷追星,长期活跃于“饭圈”网络群组。久而久之,她发现了“商机”——利用职务便利查询明星艺人航班信息对外出售。2021年10月至2024年4月,其出售相关信息涉及30余人、100余架次航班,非法获利1万余元。最终,舒某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三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出行航班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舒某屏获刑于法有据,一点不冤。

这些年,艺人行程信息被贩卖、遭泄露现象屡禁不绝。不乏一些人以“爱”之名,在同好之间“信息共享”。他们自以为不过顺手赚点小钱,还为偶像“攒人气”,殊不知这侵犯了艺人隐私,更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以航班信息为例,相关工作人员轻易能够将乘客信息非法出售,也会引发大众对于信息安全的疑虑。

信息化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人格权属性,还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价值资源。一旦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身份盗用甚至威胁个体人身安全。直到今天,仍有部分人并不完全知晓自身行为应恪守怎样的边界,很需要补上这一课。比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何为“情节严重”?法律已有明文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等都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次案例中,舒某屏还需要做一件事——“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这是在表达一种郑重态度,也不失为一次普法宣传。以案说法、现身说法,引导更多人懂规矩守规矩,最终守住的是大家共同的安全感。

(本文摘自北京日报第三版)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田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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