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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田园牧歌式审美替“鱼鹰捕鱼”辩护

2026-11-06 00:12 新京报

来源标题:不能用田园牧歌式审美替“鱼鹰捕鱼”辩护

传统文化遗产与生态环保法律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并不少见。

据逐浪新闻报道,近日,江苏盐城盐都区渔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利用鸬鹚在河道内进行非法捕捞。接到举报后,渔政执法人员迅速出动,赶到现场叫停了这一行为。渔政工作人员指出,利用鸬鹚捕鱼是违法行为,在渔业执法中属于禁用的捕捞方法。

在民间和日常生活中,鸬鹚通常被称为“鱼鹰”。很多人以为“用鱼鹰捕鱼违法”是近年来才有的规定,实际上,早在198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就已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捕鱼……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电力或者鱼鹰捕鱼时,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只是,过去基层执法相对宽松。长江“十年禁渔”自2021年起全面实施,此前多地先行试点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随后修订,“中国渔政亮剑”专项执法走向常态化,执法重心全面下沉,这类“传统方式和日常习惯触碰生态保护红线”的案件也随之更多地进入公众视野。

涉及鸬鹚捕鱼的通报也时有所见:湖北天门有人在汉北河驱使3只鸬鹚捕鱼,被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4个月;江西信江的鸬鹚捕鱼问题曾被省级环保督察点名通报。

很多人可能在小学阶段学过一篇以《鸬鹚》为题的散文,因而网络舆论对“鸬鹚捕鱼违法”的感受颇为复杂,也有人吐槽“老祖宗传下来的手艺怎么就犯法了”。

传统文化遗产与生态环保法律之间的冲突,在现代社会并不少见,不少国家同样需要面对。一般来说,其做法是:对作为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给予高规格的制度性保留与特许豁免,同时对自然水域的日常捕捞实行严格、精细的管制。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根据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和捕捞方法、工具等,认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的,综合考虑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情节,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规定为司法留出了区别对待的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民间认识与现代法规之间的落差,避免了机械执法。

古代农耕社会人口少、鱼鹰数量少、木船活动半径小,自然水体尚能自我恢复,今天野生鱼类资源本就脆弱,机动船拖带几十只鸬鹚跨区域作业,对局部水体造成的捕捞压力就大多了。

对偶尔为之、少量自食的情形,法律已经留有宽缓的出口,但不能用前现代的田园牧歌审美滤镜,去替现代高强度的商业性捕捞辩护。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2版)

责任编辑:张思宇(QX0007)作者:宋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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