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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刑诉法修改,为何要单独写入“禁止有罪推定”

2026-11-04 13:35 新京报

来源标题:这次刑诉法修改,为何要单独写入“禁止有罪推定”

案件尚未审判之时,谁都无权给一个人贴上罪犯的标签。

据新华社报道,11月2日,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草案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行充实完善,其中包括完善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草案在总则部分对现行第十二条作出修改: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之后,增加“禁止有罪推定”字样。

单看文字变化,新增的“禁止有罪推定”似乎并无特殊之处。前半句在1996年就写进了刑事诉讼法。在已有“无罪推定”主体内容之后,为何还要单独写入“禁止有罪推定”?

从语义上说,两者确有不同。“禁止有罪推定”指向的是认知结构与行为模式。有罪推定并不只表现为公开宣布某人有罪,更多时候,其表现为一种先验的判断。

比如,将到案对象视为案件的逻辑中心,围绕“就是他干的”去组织证据;把口供当作验证猜想的工具,而非有待检验的言词证据等。这些做法也许并未逾越现行法第十二条的字面意思,但实则已将无罪的人放在了自证清白的位置上。

换言之,“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侧重明确定罪权的归属,只有法院才有资格宣告一个人有罪。

而“禁止有罪推定”是具有明确操作指向的行为禁令。可以说,这是一次明确的法理补位,也是一次清晰的法治理念升级。

一个现实是,近三十年来,由于缺少明示的禁止性规范,有罪推定从公开走向隐蔽,仍以不同方式活跃在办案流程之中。当然,简单加上六个字并不具备制度纠偏的魔力。也因此,此番新增的“禁止有罪推定”表述,是与强制措施、证据资格、辩护权等具体条款放在一起。

草案明确“监视居住是减少羁押的替代措施”,并对无固定住处的被追诉人不再由公安机关指定执行场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违法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被纳入排除范围;证人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认罪认罚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用以检验具结书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这几处修改的共同指向,就是把“禁止有罪推定”从原则落实到具体的程序正当、证据合格上来。

草案尚在审议,条文还会打磨。从1996年的“不得确定有罪”,到2012年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再到此次明示“禁止有罪推定”,三次递进完成的是同一项原则的规范化。

可以预期,一旦草案正式通过,“禁止有罪推定”将与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以审判为中心等诉讼制度改革相互配合,构成公民权利的完整防护。这才是此次修法最深的用意。

责任编辑:李慧英(QZ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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