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级别民居类文物保护,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探索差异化的活化路径。
“没人通知我们,家里的房子就被定级成了文物。”
据《人民日报》报道,有读者来信反映,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家的老宅就被定为了文物。作为文物,维修不仅要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还必须遵守文物修缮的严格规定。一些老房子因为没有及时得到修缮日渐破损,不仅无法正常居住,文物价值也大打折扣。
据统计,全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保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从数量上看,量大面广的低级别和未定级民居,一直是民居类文物保护的主体。
这些民居在保护上的一个突出难点在于,虽纳入了保护范围,但具体如何保护,修缮资金从哪里来,标准如何把握,特别是产权人合理利用与文物保护之间的权责边界,都处于模糊地带。由此,往往出现“没审批不能修、没方案无法修、没支持无钱修”的困境。
要改变这种困局,关键是要树立分类保护思维。像一些处于文旅资源相对富集的地区,或自身的规模、特色都比较突出,可能具备活化“开发”的价值,这意味着各方的保护意愿等会比较充分,保护压力也自然相对较小。
真正棘手的,是那些活化利用空间相对有限的民居。这种情况下,在守住文物保护底线的同时,应允许适度、科学的修缮改造,与时俱进地满足产权人的合理利用需要,或是贴合现实的活化方式。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在制度上激活产权人的保护积极性。实践中,这部分民居在被认定为文物前,往往都不需要告知并征得产权人的同意。这自然弱化了产权人自身的保护动力。
好在,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着手解决。如上海、广东等地的保护条例,已开始针对历史建筑的认定,设置征求产权人意见的环节。
此外,更要允许和支持产权人进行合理改造。一方面,改变当前低级别文物修缮审批程序复杂、门槛过高的现状,更好满足产权人自身的修缮意愿。另一方面,对产权人的自主改造,不妨进一步给予合理的财政配套支持。
毕竟,文物修缮的要求较高,需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往往比一般的改造高得多。这种情况下,在文保资金池中拿出一部分支持产权人自主修缮,不仅有利于提升产权人合理活化的意愿,也能体现保护责任在公共主体与产权人之间的合理分担。
说到底,低级别民居类文物保护,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探索差异化的活化路径。为产权人的合理修缮、利用创造更好的条件,真正在守护历史文化与保障公众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2版)
低级别民居类文物保护,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探索差异化的活化路径。
“没人通知我们,家里的房子就被定级成了文物。”
据《人民日报》报道,有读者来信反映,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自家的老宅就被定为了文物。作为文物,维修不仅要向文物行政部门报批,还必须遵守文物修缮的严格规定。一些老房子因为没有及时得到修缮日渐破损,不仅无法正常居住,文物价值也大打折扣。
据统计,全国76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文物建筑40万余处,其中县级文保单位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保单位的低级别文物建筑占95%以上。从数量上看,量大面广的低级别和未定级民居,一直是民居类文物保护的主体。
这些民居在保护上的一个突出难点在于,虽纳入了保护范围,但具体如何保护,修缮资金从哪里来,标准如何把握,特别是产权人合理利用与文物保护之间的权责边界,都处于模糊地带。由此,往往出现“没审批不能修、没方案无法修、没支持无钱修”的困境。
要改变这种困局,关键是要树立分类保护思维。像一些处于文旅资源相对富集的地区,或自身的规模、特色都比较突出,可能具备活化“开发”的价值,这意味着各方的保护意愿等会比较充分,保护压力也自然相对较小。
真正棘手的,是那些活化利用空间相对有限的民居。这种情况下,在守住文物保护底线的同时,应允许适度、科学的修缮改造,与时俱进地满足产权人的合理利用需要,或是贴合现实的活化方式。
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在制度上激活产权人的保护积极性。实践中,这部分民居在被认定为文物前,往往都不需要告知并征得产权人的同意。这自然弱化了产权人自身的保护动力。
好在,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着手解决。如上海、广东等地的保护条例,已开始针对历史建筑的认定,设置征求产权人意见的环节。
此外,更要允许和支持产权人进行合理改造。一方面,改变当前低级别文物修缮审批程序复杂、门槛过高的现状,更好满足产权人自身的修缮意愿。另一方面,对产权人的自主改造,不妨进一步给予合理的财政配套支持。
毕竟,文物修缮的要求较高,需要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往往比一般的改造高得多。这种情况下,在文保资金池中拿出一部分支持产权人自主修缮,不仅有利于提升产权人合理活化的意愿,也能体现保护责任在公共主体与产权人之间的合理分担。
说到底,低级别民居类文物保护,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探索差异化的活化路径。为产权人的合理修缮、利用创造更好的条件,真正在守护历史文化与保障公众权益之间找到平衡点。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