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修食品安全法,既是制度对现实变化的主动回应,也是全链条监管、全过程治理理念的法治再升级。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再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09年实施以来,现行食品安全法已历经四次修改,此次也是自2015年全面修订以来的再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
近10年来,网络食品交易、社区团购等新业态日新月异,食品安全违法手段也不断翻新。面对执法裁量、责任衔接甚至监管真空等新情况新问题,再次大修食安法,既是制度对现实变化的主动回应,也是全链条监管、全过程治理理念的法治再升级。
此次修订,聚焦众多社会关切的食安问题,诸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如何压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如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治理如何加快数字化转型等,皆有涉及。尤其是,在系统性回应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突出矛盾的同时,此次修订对纠偏屡受诟病的“过罚不当”、规范争议不断的“职业索赔”,也提供了明确且可操作的具体指向。
现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采取固定罚额与货值金额倍数相结合的方式,重典治乱的导向十分明确。
但现实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不一,有的涉案货值仅数十元或百余元,有的却高达数百万元。若主要适用固定罚额,或裁量标准不够精细,就可能出现“小过重罚”,如屡成舆情热点的“拍黄瓜遭天价罚款案”。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法治底线。此次修订强调罚款与违法规模自动挂钩,不是简单地“就低”或“就高”,而是让罚款数额随着违法金额、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动态变化。
这意味着,行政处罚不只看法律条文上的罚则档次,还要综合考量违法所得、涉案货值、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食品安全风险、相对人主观过错、改正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
另外,食品安全法确立“退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规则,目的在于震慑违法生产经营,鼓励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近年来,部分“职业索赔人”以索赔为业,批量购买小额问题食品,反复提起诉讼,把惩罚性赔偿异化为牟利工具。对此若不加区分予以支持,不仅偏离制度初衷,也会导致这一制度功能错位。
实践中,司法机关已注意到这一问题——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明确惩罚性赔偿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
比如,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沙某首次购买的“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予支持惩罚性赔偿,其在确认案涉饼干存在问题后的大量加购,则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裁判,区分了真实消费与牟利性加购,既依法惩治违法生产经营,也防止惩罚性赔偿被异化为反复获利的工具。此次修订,则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将相关司法裁判规则转化为制度规范。
这一制度纠偏,并不等于削弱食品安全治理。真实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并未放松打击。
良法贵在管用,治理重在精细。食品安全监管既要保持“严”的基调,也要坚守“法”的边界。
此次修订将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细化,将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贯穿始终的内核正是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与治理从“一律重罚”向“精准处罚”、从“单向监管”向“多元共治”深化。
制度越精细,权力运行越规范,公众权益越有保障。唯有让严格执法、诚信经营和理性维权形成合力,才能守护好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2版)
再修食品安全法,既是制度对现实变化的主动回应,也是全链条监管、全过程治理理念的法治再升级。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10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再次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自2009年实施以来,现行食品安全法已历经四次修改,此次也是自2015年全面修订以来的再一次大规模系统性修订。
近10年来,网络食品交易、社区团购等新业态日新月异,食品安全违法手段也不断翻新。面对执法裁量、责任衔接甚至监管真空等新情况新问题,再次大修食安法,既是制度对现实变化的主动回应,也是全链条监管、全过程治理理念的法治再升级。
此次修订,聚焦众多社会关切的食安问题,诸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责任如何压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如何从严惩治、食品安全治理如何加快数字化转型等,皆有涉及。尤其是,在系统性回应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突出矛盾的同时,此次修订对纠偏屡受诟病的“过罚不当”、规范争议不断的“职业索赔”,也提供了明确且可操作的具体指向。
现行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采取固定罚额与货值金额倍数相结合的方式,重典治乱的导向十分明确。
但现实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规模不一,有的涉案货值仅数十元或百余元,有的却高达数百万元。若主要适用固定罚额,或裁量标准不够精细,就可能出现“小过重罚”,如屡成舆情热点的“拍黄瓜遭天价罚款案”。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法治底线。此次修订强调罚款与违法规模自动挂钩,不是简单地“就低”或“就高”,而是让罚款数额随着违法金额、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动态变化。
这意味着,行政处罚不只看法律条文上的罚则档次,还要综合考量违法所得、涉案货值、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食品安全风险、相对人主观过错、改正态度、危害后果等情节。
另外,食品安全法确立“退一赔十”等惩罚性赔偿规则,目的在于震慑违法生产经营,鼓励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近年来,部分“职业索赔人”以索赔为业,批量购买小额问题食品,反复提起诉讼,把惩罚性赔偿异化为牟利工具。对此若不加区分予以支持,不仅偏离制度初衷,也会导致这一制度功能错位。
实践中,司法机关已注意到这一问题——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明确惩罚性赔偿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
比如,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沙某首次购买的“黄芪薏米饼干”,未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应予支持惩罚性赔偿,其在确认案涉饼干存在问题后的大量加购,则不予支持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裁判,区分了真实消费与牟利性加购,既依法惩治违法生产经营,也防止惩罚性赔偿被异化为反复获利的工具。此次修订,则进一步从法律层面将相关司法裁判规则转化为制度规范。
这一制度纠偏,并不等于削弱食品安全治理。真实消费者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并主张惩罚性赔偿;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并未放松打击。
良法贵在管用,治理重在精细。食品安全监管既要保持“严”的基调,也要坚守“法”的边界。
此次修订将过罚相当原则进一步细化,将惩罚性赔偿的司法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贯穿始终的内核正是推动食品安全监管与治理从“一律重罚”向“精准处罚”、从“单向监管”向“多元共治”深化。
制度越精细,权力运行越规范,公众权益越有保障。唯有让严格执法、诚信经营和理性维权形成合力,才能守护好民众“舌尖上的安全”。
(本文摘自新京报第A0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