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全部频道

评论> 正文

户籍不该成为农村离婚女性的“隐形枷锁”

2026-08-25 01:12 新京报

来源标题:户籍不该成为农村离婚女性的“隐形枷锁”

理应从制度层面给广大农村离婚妇女提供一条更加便捷的“回家之路”。

离婚了,还有一根“隐形枷锁”,在捆缚着那些农村的女性。近日,新京报报道《悬置的户籍,困住农村离婚女性》,让农村离婚女性那些不为人知的困扰,浮现于公众面前。这个特殊的群体,结婚时很顺利就迁入的户口,离婚后很难找到一条同样清晰的“回程路”。各种隐性条件限制,让一些女性陷入“婆家留不下、娘家回不去”的两难境地。

为什么对于农村离婚女性,原本简单的户籍办理,会变得如此艰难?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观念之困,但说到底还是因为利益之争。在乡土中国,户口簿既是证明家庭成员的法律凭证,更关系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福利分享。

出嫁的农村女性,将户口迁回原籍,意味着利益关系的冲击、扰动和重构。既得利益者并不愿意重新分配蛋糕,让自己吃亏。

但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不仅如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也重申了类似规定,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审视这些富有针对性的规定,也都是为农村“出嫁女”权益兜底。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律精神却被观念的羁绊、利益的冲动所消解。一些集体经济组织所定“村规民约”,农村妇女“离婚后再迁回自家的户口也需要村里三分之二户签字同意”,而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于是只剩下签署放弃村集体收益的承诺一条路。对于众多农村离婚妇女,这样的“净身落户”,结果并不公平。

目前,加快户籍立法已成共识,从户口登记条例到酝酿中的户籍法,相关户籍制度改革在持续深化,理应给广大农村离婚妇女提供一条更加便捷的“回家之路”。

从司法实践看,近年来,最高检、全国妇联已联合发布多起典型案例,明确“村规民约”不得排除外嫁女分配权益,这也将从法律层面搬开农村离婚妇女迁回原籍的一块“拦路石”。

从长远看,还应当解决“悬置的户口”背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福利保障等问题,有必要通过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修缮,为“出嫁女”等群体赋权护航。

责任编辑:秦昊宸(QZ0007)作者:柳宇霆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  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违者依法必究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全国)B2-2010003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北京)京B1.B2-2007003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18136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284号  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京ICP备10003822号-1  京ICP证000032号

京ICP证000032号 北京互联网举报中心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无障碍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