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敬 余兴安
自春秋战国官僚制渐次取代世卿制,中国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逐步确立。文官基本俸禄,即正俸大体形成了以级定俸的分配模式。历朝正俸之外也衍生出了多元的加俸,涵盖丝绢绵帛、柴炭茶盐肉以及钱钞等,在各历史时期有很大的变化。加俸的作用,有补充实际生活工作所需、恩赏优待、优化调节俸禄关系等不一而足。其中,有些类似现代工资制度中的岗位津贴,不同程度地回应了正俸未能顾及到的职位性质、责任轻重及履职成本等方面的实际差异。本文借用“岗位津贴”一词概指此类加俸,择汉代春腊赐、宋代职钱、清代养廉银三种较具代表性者加以考察,探析其分配逻辑、积极作用及历史局限,以期为公共部门岗位津贴制度的完善提供历史镜鉴。
汉代春赐、腊赐:体现职位类别差异
汉代大体沿袭秦制,以谷物计量单位“石”命名并区分禄秩等级,构成官员待遇与身份序列的重要基础。两汉秩级数目并非一成不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及颜师古注,官吏禄秩大体可见自万石而下至佐史等十余个秩级。就制度设计而言,在同一制度时期,凡隶属同一禄秩者,原则上适用相同的法定月俸标准,而不以官员所属机构或具体职掌为直接标准。据《后汉书·百官志五》“百官受奉例”载:中二千石月俸一百八十斛,二千石一百二十斛,比二千石一百斛。
在正俸以外,官员还可获得各种赏赐性收入,包括帛、钱、米、肉等。其中,春赐和腊赐制度到东汉时已规范固定。《通典·职官十七》对春赐有记载:“文官司徒、司空帛三十匹,九卿十五匹,武官大尉、大将军各六十匹,执金吾、诸校尉各三十匹。”据《后汉书·何敞传》转引《汉官仪》的材料,腊赐“大将军、三公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侍中、将、大夫各二万,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贲、羽林郎二人共三千”。安作璋、熊铁基在《秦汉官制史稿》中认为这实质为“常俸以外的加薪”。阎步克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中指出,这种来源为少府的规范化赏赐,“不妨视为岗位津贴”。
可以看出,赏赐额度并非完全按照禄秩等级确定,还与官员的具体职位属性挂钩,体现对高官和机要官的倾斜。
既依秩级、又参酌职位类别的赏赐,提升了行政系统的灵活性,赋予了皇权在僵化的秩级体系外,动态调节关键职位实际回报的能力,使官僚制在面对实际政治需求时具备了一定弹性。
其消极之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沉重的财政负担。《后汉书·何敞传》载何敞曾上奏直言:“国恩覆载,赏赉过度,但闻腊赐,自郎官以上,公卿王侯以下,至于空竭帑藏,损耗国资。”直言其导致国库空虚。二是灵活之中亦见代价。赏赐既依秩石,又循职任亲要,而与政务实绩关联有限,一定程度上使俸禄的激励导向有所偏移。
宋代职钱:兼顾资历与实职
元丰改制后,宋廷制定寄禄格,重构官员的寄禄官阶体系,寄禄官主要用于表示官员资序、迁转和常规俸给;官员的实际行政职责则主要通过职事官及具体差遣安排体现。此制奠定了两宋后期禄制的基本框架。文官从一品到九品,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共25等(徽宗大观年间增至30等)寄禄官阶。寄禄官俸料为月钱,按标准换算为一百二十千钱至七千钱。此外,在京职事官和有文学职名者于俸料之外另领职钱,如陈果于《中国俸禄制度史》所言,“与外任官职田并行。由此形成了以寄禄官俸料为主,以职钱(或职田)为辅的新俸制”,既通过寄禄俸钱保障官员基本待遇,又通过职钱激励官员担任实职、承担责任。
职钱并非纯粹按岗定薪,而是依寄禄官品级与职事官品级的关系分为行、守、试三等,依次降低发放标准。寄禄官高于职事官为“行”,即资历高于职位;低于职事官一品为“守”,即资历低于职位;低二品及以上为“试”,即资历低于职位较多。二者同品则俸禄“准‘行’给”,即在发放职钱时,按照最高标准(即“行”的标准)来发放。职钱的标准,从高到低每月一百千至十四千。《宋史·职官十一》载:“左、右散骑常侍,御史中丞,开封尹,行,一百千。守,九十千。试,八十千。……律学正,行,十六千。守,十五千。试,十四千。”
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地回应了宋代官、职、差遣分离制度下“官不任职”的现实问题。寄禄官仅代表资历待遇,职钱作为实际履行职务的额外补贴,清晰区分了有职无权与实任职务官员的待遇差异,有利于激励官员承担实际政务,提升行政运行效率。此外,职钱的分配逻辑相较于汉代固定化赏赐体现出更清晰的规范化特征,兼顾了利益平衡与效率提升,为资历与职位不匹配的官员提供了灵活的待遇调整空间。资历深厚者哪怕出任低阶实职,也能凭借“行”等拿到更高标准的职钱,保障了既有利益;而资历较浅者升任高阶实职,虽然职钱按较低的“守”“试”标准发放,也能获得对应实职的额外收入,为年轻有才官员的升迁提供了激励空间。
但宋代职钱制度也存在明显局限:一方面,职钱“行守试”的分配逻辑,其核心依据除了实际职位的高低,还绑定了寄禄官的资历,并非完全以岗位责任为标尺,相同岗位、相同责任却存在固定薪酬差,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岗同补。另一方面,职钱虽有岗位补偿功能,却也增加了俸禄体系的复杂性与不透明性,可能成为层累加给、待遇攀升、财政膨胀的制度接口。《宋史》批评“元丰一新官制……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奉,又给郎官职钱,视嘉祐为优矣”,“至崇宁间,……于奉钱、职钱外,复增供给食料等钱。……视元丰制禄复倍增矣”。
清代养廉银:主要按岗位定标准
清代俸制大体承袭明制旧规,“文武官俸禄,不论满汉,一例照品支给”,京外文官不发俸米。顺治十三年所定俸银标准:“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正、从一品银一百八十两,米一百八十斛……从九品,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未入流,俸银禄米与从九品同”。“在外文官俸银,与京官一例,按品级颁发,不给恩俸,不支禄米。”正俸数额微薄,迨至世宗朝已远不足以敷官员履职之需,而陋规泛滥成弊。此一制度性缺憾,正是养廉银改革的直接动因之一。雍正帝以“火耗归公”为突破口,“定为官给养廉之制”。
雍正初期各地养廉银标准不一,多有变动,乾隆年间逐步规范。乾隆十二年,朝廷针对督抚养廉数额“有二三万者,有仅止数千两者”的悬殊情形,命军机大臣依“地方远近、事务繁简、用度多寡”酌量增减;乾隆二十六年又推进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养廉的规范化调整,此后,可视为清代地方文官养廉银额度相对稳定的时期。不过,该稳定性表现为按官缺、地区和行政负担设定的差等定额,而非全国统一的单一俸额。例如,清中后期总督养廉银一般约13000至20000两,巡抚约10000至15000两,布政使约5000至9000两,按察使约3000至8444两,道员约1500至5900两。
从正俸与养廉银数额关系上看,正二品总督一级养廉银约为正俸的八十四倍至一百二十九倍(13000—20000两∶155两),从四品知府约为正俸的十倍至三十八倍(1000—4000两∶105两),正七品知县约为九倍至五十倍(400—2259两∶45两)不等。养廉银远高于正俸。
从俸禄制度完善的角度看,养廉银的积极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火耗归公、革除陋规,灰色收入由暗翻明,提高官员法定俸额,并规范了俸禄分配秩序。养廉银成为地方官员的主要收入,官员获得了与其职务相匹配的公务与生活经费。另一方面,养廉银一定程度上具有岗位津贴的性质,地方官员仅限在任时享受,具体标准根据各地提解耗羡银的数额、所辖地方的地理位置及大小、官员的职位高低及政务繁简等因素确定。相较于汉代赏赐的随意性与宋代职钱的资历绑定,养廉银的分配逻辑在制度设计层面更贴合岗位责任与履职成本的实际差异。
其局限在于,养廉银渐被视为“应得之份”,陋规并未随之绝迹,规礼、冒赈之弊时有发生。养廉银成为官员的“合法高薪”,但贪腐行为转为更隐蔽的形式,并未因高薪而消失。此外,养廉银的财源始终依赖地方耗羡提解,并未纳入中央财政的统一统筹体系,其额度直接受制于地方财政状况,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随着清代中后期朝廷财政不断收紧,摊扣养廉的做法逐渐成为常态。原本用于“养廉”的合法津贴,最终又重新陷入被侵蚀、被截留的困境,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清代官僚体系的俸禄失衡与吏治腐败问题。
综上,汉代固定化赏赐、宋代职钱以及清代养廉银,均是在正俸体系之外,对原俸禄制度未能有效回应的职位价值、履职成本等进行补充与平衡,体现了古代俸禄制度在稳定与效能之间的动态调适与创新。但由于财政负担沉重、激励导向易偏移以及封建官僚制度的内生局限,未能完全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上述三代加俸制度虽形态各异,其立制取向与运行机理仍可为当今公共部门岗位津贴制度的完善提供若干历史镜鉴。其一,岗位津贴设置应当明确功能定位,重点弥补统一工资制度难以体现的岗位责任、职务负荷及履职成本差异,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与按岗定酬;其二,岗位津贴制度应当保持规则清晰与规范化,避免因规则模糊留下待遇无序攀升、寻租设租的制度空间;其三,岗位津贴的财源应当统筹保障,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经费供给机制,同时要与廉政制度建设配套推进,不能单纯依赖加薪实现“养廉”,需要构建常态化、全方位的权力监督体系,从根源上压缩灰色收入的生存空间。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
陈敬 余兴安
自春秋战国官僚制渐次取代世卿制,中国古代官员的俸禄制度逐步确立。文官基本俸禄,即正俸大体形成了以级定俸的分配模式。历朝正俸之外也衍生出了多元的加俸,涵盖丝绢绵帛、柴炭茶盐肉以及钱钞等,在各历史时期有很大的变化。加俸的作用,有补充实际生活工作所需、恩赏优待、优化调节俸禄关系等不一而足。其中,有些类似现代工资制度中的岗位津贴,不同程度地回应了正俸未能顾及到的职位性质、责任轻重及履职成本等方面的实际差异。本文借用“岗位津贴”一词概指此类加俸,择汉代春腊赐、宋代职钱、清代养廉银三种较具代表性者加以考察,探析其分配逻辑、积极作用及历史局限,以期为公共部门岗位津贴制度的完善提供历史镜鉴。
汉代春赐、腊赐:体现职位类别差异
汉代大体沿袭秦制,以谷物计量单位“石”命名并区分禄秩等级,构成官员待遇与身份序列的重要基础。两汉秩级数目并非一成不变。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及颜师古注,官吏禄秩大体可见自万石而下至佐史等十余个秩级。就制度设计而言,在同一制度时期,凡隶属同一禄秩者,原则上适用相同的法定月俸标准,而不以官员所属机构或具体职掌为直接标准。据《后汉书·百官志五》“百官受奉例”载:中二千石月俸一百八十斛,二千石一百二十斛,比二千石一百斛。
在正俸以外,官员还可获得各种赏赐性收入,包括帛、钱、米、肉等。其中,春赐和腊赐制度到东汉时已规范固定。《通典·职官十七》对春赐有记载:“文官司徒、司空帛三十匹,九卿十五匹,武官大尉、大将军各六十匹,执金吾、诸校尉各三十匹。”据《后汉书·何敞传》转引《汉官仪》的材料,腊赐“大将军、三公钱各二十万,牛肉二百斤,粳米二百斛,特进、侯十五万,卿十万,校尉五万,尚书三万,侍中、将、大夫各二万,千石、六百石各七千,虎贲、羽林郎二人共三千”。安作璋、熊铁基在《秦汉官制史稿》中认为这实质为“常俸以外的加薪”。阎步克在《中国古代官阶制度引论》中指出,这种来源为少府的规范化赏赐,“不妨视为岗位津贴”。
可以看出,赏赐额度并非完全按照禄秩等级确定,还与官员的具体职位属性挂钩,体现对高官和机要官的倾斜。
既依秩级、又参酌职位类别的赏赐,提升了行政系统的灵活性,赋予了皇权在僵化的秩级体系外,动态调节关键职位实际回报的能力,使官僚制在面对实际政治需求时具备了一定弹性。
其消极之处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沉重的财政负担。《后汉书·何敞传》载何敞曾上奏直言:“国恩覆载,赏赉过度,但闻腊赐,自郎官以上,公卿王侯以下,至于空竭帑藏,损耗国资。”直言其导致国库空虚。二是灵活之中亦见代价。赏赐既依秩石,又循职任亲要,而与政务实绩关联有限,一定程度上使俸禄的激励导向有所偏移。
宋代职钱:兼顾资历与实职
元丰改制后,宋廷制定寄禄格,重构官员的寄禄官阶体系,寄禄官主要用于表示官员资序、迁转和常规俸给;官员的实际行政职责则主要通过职事官及具体差遣安排体现。此制奠定了两宋后期禄制的基本框架。文官从一品到九品,自开府仪同三司至承务郎共25等(徽宗大观年间增至30等)寄禄官阶。寄禄官俸料为月钱,按标准换算为一百二十千钱至七千钱。此外,在京职事官和有文学职名者于俸料之外另领职钱,如陈果于《中国俸禄制度史》所言,“与外任官职田并行。由此形成了以寄禄官俸料为主,以职钱(或职田)为辅的新俸制”,既通过寄禄俸钱保障官员基本待遇,又通过职钱激励官员担任实职、承担责任。
职钱并非纯粹按岗定薪,而是依寄禄官品级与职事官品级的关系分为行、守、试三等,依次降低发放标准。寄禄官高于职事官为“行”,即资历高于职位;低于职事官一品为“守”,即资历低于职位;低二品及以上为“试”,即资历低于职位较多。二者同品则俸禄“准‘行’给”,即在发放职钱时,按照最高标准(即“行”的标准)来发放。职钱的标准,从高到低每月一百千至十四千。《宋史·职官十一》载:“左、右散骑常侍,御史中丞,开封尹,行,一百千。守,九十千。试,八十千。……律学正,行,十六千。守,十五千。试,十四千。”
这种制度设计有效地回应了宋代官、职、差遣分离制度下“官不任职”的现实问题。寄禄官仅代表资历待遇,职钱作为实际履行职务的额外补贴,清晰区分了有职无权与实任职务官员的待遇差异,有利于激励官员承担实际政务,提升行政运行效率。此外,职钱的分配逻辑相较于汉代固定化赏赐体现出更清晰的规范化特征,兼顾了利益平衡与效率提升,为资历与职位不匹配的官员提供了灵活的待遇调整空间。资历深厚者哪怕出任低阶实职,也能凭借“行”等拿到更高标准的职钱,保障了既有利益;而资历较浅者升任高阶实职,虽然职钱按较低的“守”“试”标准发放,也能获得对应实职的额外收入,为年轻有才官员的升迁提供了激励空间。
但宋代职钱制度也存在明显局限:一方面,职钱“行守试”的分配逻辑,其核心依据除了实际职位的高低,还绑定了寄禄官的资历,并非完全以岗位责任为标尺,相同岗位、相同责任却存在固定薪酬差,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岗同补。另一方面,职钱虽有岗位补偿功能,却也增加了俸禄体系的复杂性与不透明性,可能成为层累加给、待遇攀升、财政膨胀的制度接口。《宋史》批评“元丰一新官制……如大夫为郎官,既请大夫奉,又给郎官职钱,视嘉祐为优矣”,“至崇宁间,……于奉钱、职钱外,复增供给食料等钱。……视元丰制禄复倍增矣”。
清代养廉银:主要按岗位定标准
清代俸制大体承袭明制旧规,“文武官俸禄,不论满汉,一例照品支给”,京外文官不发俸米。顺治十三年所定俸银标准:“在京文武各官俸禄,正、从一品银一百八十两,米一百八十斛……从九品,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未入流,俸银禄米与从九品同”。“在外文官俸银,与京官一例,按品级颁发,不给恩俸,不支禄米。”正俸数额微薄,迨至世宗朝已远不足以敷官员履职之需,而陋规泛滥成弊。此一制度性缺憾,正是养廉银改革的直接动因之一。雍正帝以“火耗归公”为突破口,“定为官给养廉之制”。
雍正初期各地养廉银标准不一,多有变动,乾隆年间逐步规范。乾隆十二年,朝廷针对督抚养廉数额“有二三万者,有仅止数千两者”的悬殊情形,命军机大臣依“地方远近、事务繁简、用度多寡”酌量增减;乾隆二十六年又推进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养廉的规范化调整,此后,可视为清代地方文官养廉银额度相对稳定的时期。不过,该稳定性表现为按官缺、地区和行政负担设定的差等定额,而非全国统一的单一俸额。例如,清中后期总督养廉银一般约13000至20000两,巡抚约10000至15000两,布政使约5000至9000两,按察使约3000至8444两,道员约1500至5900两。
从正俸与养廉银数额关系上看,正二品总督一级养廉银约为正俸的八十四倍至一百二十九倍(13000—20000两∶155两),从四品知府约为正俸的十倍至三十八倍(1000—4000两∶105两),正七品知县约为九倍至五十倍(400—2259两∶45两)不等。养廉银远高于正俸。
从俸禄制度完善的角度看,养廉银的积极作用在于,一方面,通过火耗归公、革除陋规,灰色收入由暗翻明,提高官员法定俸额,并规范了俸禄分配秩序。养廉银成为地方官员的主要收入,官员获得了与其职务相匹配的公务与生活经费。另一方面,养廉银一定程度上具有岗位津贴的性质,地方官员仅限在任时享受,具体标准根据各地提解耗羡银的数额、所辖地方的地理位置及大小、官员的职位高低及政务繁简等因素确定。相较于汉代赏赐的随意性与宋代职钱的资历绑定,养廉银的分配逻辑在制度设计层面更贴合岗位责任与履职成本的实际差异。
其局限在于,养廉银渐被视为“应得之份”,陋规并未随之绝迹,规礼、冒赈之弊时有发生。养廉银成为官员的“合法高薪”,但贪腐行为转为更隐蔽的形式,并未因高薪而消失。此外,养廉银的财源始终依赖地方耗羡提解,并未纳入中央财政的统一统筹体系,其额度直接受制于地方财政状况,缺乏稳定的制度保障。随着清代中后期朝廷财政不断收紧,摊扣养廉的做法逐渐成为常态。原本用于“养廉”的合法津贴,最终又重新陷入被侵蚀、被截留的困境,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清代官僚体系的俸禄失衡与吏治腐败问题。
综上,汉代固定化赏赐、宋代职钱以及清代养廉银,均是在正俸体系之外,对原俸禄制度未能有效回应的职位价值、履职成本等进行补充与平衡,体现了古代俸禄制度在稳定与效能之间的动态调适与创新。但由于财政负担沉重、激励导向易偏移以及封建官僚制度的内生局限,未能完全达到制度设计的初衷。上述三代加俸制度虽形态各异,其立制取向与运行机理仍可为当今公共部门岗位津贴制度的完善提供若干历史镜鉴。其一,岗位津贴设置应当明确功能定位,重点弥补统一工资制度难以体现的岗位责任、职务负荷及履职成本差异,真正实现按劳分配与按岗定酬;其二,岗位津贴制度应当保持规则清晰与规范化,避免因规则模糊留下待遇无序攀升、寻租设租的制度空间;其三,岗位津贴的财源应当统筹保障,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经费供给机制,同时要与廉政制度建设配套推进,不能单纯依赖加薪实现“养廉”,需要构建常态化、全方位的权力监督体系,从根源上压缩灰色收入的生存空间。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工资福利研究室助理研究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