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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该有反制机制

2026-04-15 04:45 新京报

来源标题:对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该有反制机制

据报道,4月14日,记者从陕西省丹凤县教体局获悉,针对“中学家长网购演出服后集体退货”一事,目前学生家长已取消退货申请,全额支付了服装款项。商家徐先生表示,已看到相关消费者取消了退货申请,正在走流程,以完成正常交易。

在当地教育部门介入干预后,涉事学生家长取消了退货申请,全额支付了服装款项,让涉嫌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行为止于“未遂”状态,既守住了消费诚信和消费公平的底线,也维护了商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从结果看,这一消费争议的化解方式还算令人满意,但其过程则让人替商家担忧。消费者在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时拥有更主动、更强势的地位,网购商品如“完好”,消费者均可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在这起退货纠纷中,商家在社交平台上找到了学生彩排和表演的视频,证实了穿用服装行为,并将其发到网上引发关注,促使教育部门介入,这才喊停了学生家长的集体卡点退货行为,把消费行为拉回了正轨。

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是为了在网购环境中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但如果消费者动了歪心思,假“后悔”之名,行“白穿”之实,就架空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善意,不但会增加网购的信任和交易成本,还可能导致经营者和消费者双输的局面。

不能任由一些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对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该有必要的反制机制。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相关行业协会等应进一步完善网购退货规则和标准,明确服装等商品“完好”或“不完好”的具体情形,并合理划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电商平台也应加强对消费者异常退货行为的监测和评估,对查实存有滥用“后悔权”问题的消费者,降低其买家信用分。

只有给消费者的“后悔权”戴上更贴合的“机制笼头”,让滥用“后悔权”的消费者付出代价,才能把“后悔权”导入诚信轨道,才能让消费行为更加公平理性文明。

李英锋(律师)

责任编辑:郑涛(QV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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