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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高管受贿赃款,必须“一律上缴国库”吗?

2026-01-08 23:59 新京报

来源标题:民企高管受贿赃款,必须“一律上缴国库”吗?

民企对非公受贿赃款的归入权实现,为民营经济财产权保护提供核心支撑。

新年伊始,河北、天津、山东、福建、甘肃、内蒙古等6地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同日实施。这无疑是对“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积极响应。

在司法层面,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后便发布了一批民营经济发展典型刑事案例。其中,燕某、孙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作为惩治民企内部贪腐的标杆案例,具有重要警示价值。

该案中,两名民企高管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6亿余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企业巨额损失;法院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一亿元,5.6亿余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亦被全额追缴。

该判决彰显司法严惩民企内部贪腐,警示民企高管非公受贿也需担刑责、违法所得将被追缴,休得妄图借职务牟利。但案中受害民企的巨额经济损失至今仍难以充分弥补,这一现实困境也值得关注。

民企高管,实际是受托人,一门心思为企业谋利是其忠实义务,这也是公司法所明确的。他们收受贿赂,实质是把企业给的职权当成自己牟利的工具,其所得的贿赂赃款就是违反忠实义务交换来的违法收入。

企业也因此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受害人,应当有优先获得补偿的权利。把贿赂赃款归入企业,就是要把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掰正,也合情合理。

为切实筑牢民营经济产权保护屏障、助力受害企业挽回实质损失,有必要激活公司法所规定的归入权制度,探索构建非公受贿赃款优先返还受害企业的司法机制。

赃款上缴国库

架空了公司归入权

公司归入权,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所获利益享有的收归公司所有的法定权利。

然而,针对非公受贿赃款,现行刑法救济仍存在明显障碍。相关研究显示,司法实践中对该类赃款多采取一律上缴国库的处置方式。事实上,非公受贿赃款理应纳入民企归入权范畴,依法归企业所有。

民企对非公受贿赃款的归入权实现,并非单纯的权益救济手段,而是兼具一定法理基础与多元法律依据的制度安排,为民营经济财产权保护提供核心支撑。

赃款返还民企

有法理与法律依据

法理层面,归入权实现契合三重逻辑内核。

其一,这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必然要求。企业内部人员,享有企业提供的薪酬福利、职务便利等权利,就应恪守忠实义务。一旦违反义务获利,企业通过归入权收回赃款,正是对权利义务失衡状态的法律矫正。

其二,这是损害填补原则的特殊体现。基于民法损害与救济对应逻辑,归入权无需精准证明损失金额与因果关系,直接将违法所得收归企业,避免受损无救济的不公。

其三,是法人制度的核心诉求保障。我国民法典明确,法人以全部财产独立担责,法人财产权的核心是财产支配与控制权。非公受贿赃款虽源自行贿人,但其产生根本依赖内部人所持企业职务权限,属职务衍生利益,与法人财产权直接关联。

若允许内部人侵占该利益而企业无法收回,将变相侵蚀法人财产权、动摇法人独立人格根基,归入权正是对民企法人财产权的强化保护。

传统观点将行贿人视为被害人的逻辑存在缺陷,行贿款因行贿行为丧失合法性,不符合合法财产要件。而民企因受贿遭受的损失属合法权益受损,且与受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符合被害人实质要件,据此可主张赃款优先返还。

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明确,被害人损失、民事债务优先于罚金、没收财产执行,为归入权实现提供程序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虽属特别法,其强化民企财产权保护的立法精神对一般法适用具有指导意义。处理相关问题时,需将公司法、刑法条款适用与民企权益保护深度结合,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协同发力的规范体系。

如此,就能让司法保护的触角真正延伸到民营经济发展的痛点之处,以更精准的司法供给适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

责任编辑:朱萌(QZ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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