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行业常见的委托生产,俗称“贴牌代工”。新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生产方)的责任划分、生产过程监督、产品标识、违法处罚等作出全面、细化的规定,标志着食品委托生产监管进入更严格、更规范的新阶段。新规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在食品委托生产模式中存在着责任模糊地带。一些委托方只重商标和营销,将生产环节完全“外包”,对生产条件、工艺流程、质量管控不闻不问。而部分受托生产企业,为了抢订单、降成本,可能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上打折扣,甚至超出自身许可范围承接业务。这种责任虚化、监督缺失的状态,很容易导致产品质量失控。一旦出现问题,委托方和生产方又常常相互推诿,既会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又增加了监管部门调查追责的难度。
只有厘清食品委托生产关系中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扎牢监管制度篱笆,编织一张覆盖食品委托生产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网络,才能让食品委托生产不再是“一托了之”的糊涂账。
《办法》界定了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管范围,将各种形式的“贴牌代工”都纳入其中,消除了监管盲区。最关键的是,确立了“委托方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总责,生产方对生产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禁止二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在这种责任压力下,委托方或品牌方须严把受托方资质关,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用足用好驻厂、巡查、信息化手段、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等实质化监督武器。
《办法》明确了“双报告”“双监管”责任,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都要向各自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在此基础上,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实现信息互通、协调联动。这有助于打破信息壁垒,增强监管的主动性、全面性、及时性,弥合监管缝隙。
此外,“双检验”“双召回”的责任设计有助于加强对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管控。《办法》规定,受托方和委托方都须对产品进行检验,委托方如发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健康,应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并由委托方负责召回,生产方配合。双方既有制约,又有合作,既能强化监督效果,又给食品质量安全上了“双保险”。
对于消费者而言,一个直观的利好是“双标注”要求。今后,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上,委托方和生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都必须清晰并列标注,让消费者一眼就能看清“谁委托、谁生产”。这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能倒逼委托双方珍惜自身商誉,注重产品质量。
对不具备能力而委托、违规委托特定环节、未履行报告义务、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怂恿违规、未履行监督责任等多种情形,《办法》都规定了罚款乃至从重处罚措施,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惩戒、震慑功能,有助于保障责任落地。
食品安全无小事,“贴牌”不能“贴”掉责任。填补食品委托生产监管领域的细则空白,并打出一系列监管组合拳,有助于形成从资质审核、合同备案、生产监督、产品检验到问题召回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闭环,增强产品溯源的透明度和监管响应的及时性,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委托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失控、责任虚化等问题,让食品委托生产更加规范、透明、安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压实委托双方责任,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食品行业常见的委托生产,俗称“贴牌代工”。新规对委托方和受托方(生产方)的责任划分、生产过程监督、产品标识、违法处罚等作出全面、细化的规定,标志着食品委托生产监管进入更严格、更规范的新阶段。新规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长期以来,在食品委托生产模式中存在着责任模糊地带。一些委托方只重商标和营销,将生产环节完全“外包”,对生产条件、工艺流程、质量管控不闻不问。而部分受托生产企业,为了抢订单、降成本,可能在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上打折扣,甚至超出自身许可范围承接业务。这种责任虚化、监督缺失的状态,很容易导致产品质量失控。一旦出现问题,委托方和生产方又常常相互推诿,既会让消费者陷入维权困境,又增加了监管部门调查追责的难度。
只有厘清食品委托生产关系中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扎牢监管制度篱笆,编织一张覆盖食品委托生产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网络,才能让食品委托生产不再是“一托了之”的糊涂账。
《办法》界定了食品委托生产的监管范围,将各种形式的“贴牌代工”都纳入其中,消除了监管盲区。最关键的是,确立了“委托方对委托生产食品的安全负总责,生产方对生产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禁止二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减轻或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在这种责任压力下,委托方或品牌方须严把受托方资质关,并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督,用足用好驻厂、巡查、信息化手段、发现问题要求整改等实质化监督武器。
《办法》明确了“双报告”“双监管”责任,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委托生产合同订立后都要向各自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在此基础上,双方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及时将委托生产行为纳入日常监管,对委托生产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并实现信息互通、协调联动。这有助于打破信息壁垒,增强监管的主动性、全面性、及时性,弥合监管缝隙。
此外,“双检验”“双召回”的责任设计有助于加强对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管控。《办法》规定,受托方和委托方都须对产品进行检验,委托方如发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可能危害健康,应立即通知对方停止生产,并由委托方负责召回,生产方配合。双方既有制约,又有合作,既能强化监督效果,又给食品质量安全上了“双保险”。
对于消费者而言,一个直观的利好是“双标注”要求。今后,委托生产的预包装食品上,委托方和生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都必须清晰并列标注,让消费者一眼就能看清“谁委托、谁生产”。这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也能倒逼委托双方珍惜自身商誉,注重产品质量。
对不具备能力而委托、违规委托特定环节、未履行报告义务、提供虚假信息以及怂恿违规、未履行监督责任等多种情形,《办法》都规定了罚款乃至从重处罚措施,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强化了惩戒、震慑功能,有助于保障责任落地。
食品安全无小事,“贴牌”不能“贴”掉责任。填补食品委托生产监管领域的细则空白,并打出一系列监管组合拳,有助于形成从资质审核、合同备案、生产监督、产品检验到问题召回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闭环,增强产品溯源的透明度和监管响应的及时性,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委托生产中可能存在的质量失控、责任虚化等问题,让食品委托生产更加规范、透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