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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款”情趣玩偶:将儿童色情化冲破法律底线

2025-12-04 01:16 新京报

来源标题:幼女款”情趣玩偶:将儿童色情化冲破法律底线

所谓的“幼女款”情趣玩偶,与淫秽物品并无实质区别,无论生产还是售卖,均触碰了红线。

据报道,近日,记者在一些社交平台及网购平台检索关键词发现,一些打着“BJD手办”“动漫人偶”“二次元关节可动”标签的商品,实际是具备性功能、供成人使用的情趣用品。记者一路溯源至广东惠州、东莞的生产车间,揭开了一条生产、销售具有“儿童色情特征”玩偶的灰色产业链。

目前,两地多部门已介入此事。另据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区联合调查组已要求企业暂停生产,接受调查,同时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专项排查。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和销售情趣玩偶并不违法。只要不侵犯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并获得有关部门的经营资质或许可,就可以作为一种成人用品进行生产和销售。

但此事的关键在于:相关产品以儿童的形象出现在了市场中。儿童不能被色情化,这是最起码的社会道德要求。将儿童与性公然“挂钩”,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危害,就是助长性侵害的扭曲心理的形成。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即便市场化水平再高,都绝对不会允许将儿童色情化、堂而皇之商品化。

从法律上看,将儿童色情化,背离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法治精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

所谓的“幼女款”情趣玩偶,与淫秽物品并无实质区别,无论生产还是售卖,均触碰了红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出售淫秽物品的,一般“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而像报道中这种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法律还明确“从重处罚”,可以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更加严重,一旦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最轻也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甚至可到无期徒刑。

根据最高法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只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即可定罪处罚。对照法规和解释,生产和销售“幼女款”情趣娃娃,注定难逃法律的追究。

更为重要的是,要从源头上锁定和切除病灶。有关平台应担起管理之责。那些玩偶“擦边”乃至色情性质肉眼可辨,倘若平台把关更严一些,恐怕很难有不法商家的生存空间。

职能部门更应提高警觉。平心而论,“幼女款”情趣玩偶的生产与销售并不隐蔽。但不无遗憾的是,这些被记者轻易观察到的异常景象,却未曾进入执法者“视野”。

总之,此事性质之恶劣,已然突破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底线,必须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不能总是等着媒体曝光之后才处罚。

责任编辑:张驰(QN0009)作者:柳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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