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江苏高院等三部门联合发布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企业因售卖过期茶叶被罚5万元”的案件引发关注。
据了解,2023年,王某花费360元在某酒业公司处购买一盒茶叶,后王某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其所购茶叶是过期产品。经监管部门调查,投诉属实,责令某酒业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
某酒业公司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区政府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小过重罚情形,决定撤销该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仅因一盒过期茶叶,企业便被罚款5万元,即便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5万元属从轻处罚,也很难“服众”。毕竟,无论是从“过罚相当”的原则出发,还是从公众的朴素认知层面看,与360元的茶叶售价相比,这一罚款金额怎么看都不算少。因此,该区政府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属于及时纠偏。不过,规范小过重罚也不能总靠事后纠偏。
这几年,类似的案件并不少见。无论是此前的“采耳店赚500元被罚22万”,还是“洛阳卖菜大爷挣21元被罚11万”一事,都曾引发广泛的讨论。而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渐强化了对“过罚相当”原则的认识。
在此基础上再去看“企业因售卖过期茶叶被罚5万元”案,当地政府撤销相应的处罚,显然是践行“过罚相当”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当然,类似情况再次出现,也是个提醒: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尤需依法依规拿捏好尺度。
公众判断一个地方的营商环境如何,执法机关是否依法执法,就是最具象的体现之一。从这个角度去看,避免再次出现小过重罚事件,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