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旅游旺季,大多数消费者都会在网上提前几天预订酒店。有时,因身体状况、天气突变或其他原因需改变行程,就需取消预订的酒店。然而,消费者能否顺利取消预订的房间呢?记者调查发现,大部分酒店允许“入住当天12点或18点前免费取消”,但也有一些酒店直接标明“不可取消”,或“仅限30分钟内免费取消”。
若消费者“临期”取消订单,将可能影响退订房间的二次销售,给酒店造成损失,此时酒店有权拒绝退款。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被扣除房费,尚属合理。但若消费者提前数天取消预订,房间仍有二次销售机会,酒店却仍全额扣除房费,这无异于“双重收费”。
事实上,酒店或平台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不可取消”条款,实为霸王条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因此,酒店和平台不应利用格式条款,一刀切地扣除全部房费,侵犯消费者权益。
酒店或平台拒绝消费者取消订单的格式条款,简单粗暴地否定了消费者退订的正当需求,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不可取消”条款由经营者单方面制定,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此类霸王条款必须废除。
消费者在取消预订的酒店房间时,应兼顾酒店损失与自身权益保护。权衡双方利益,制定公平的“退房扣费”机制,方为可行之道。那么,应采取何种退房扣费措施呢?可借鉴火车票的阶梯退票机制,即酒店或平台根据取消订单距离入住时间的长短,实行阶梯式扣费。
“阶梯扣费”机制合理且受民众欢迎,我们期待酒店能顺应民意。然而,部分酒店和订房平台仍固执己见,只顾自身利益,傲慢地拒绝取消订单。对此,职能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查酒店的“不可取消”条款,并强力介入,要求酒店经营者调整取消订单的扣费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侵犯。(黄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