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评论> 正文

香山评论|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权”岂能“被剥夺”

2022-07-06 11:24 千龙网

“进过方舱的不要、阳过的不要。”最近一段时间,曾感染过新冠的陈峰和同伴在求职过程中频频遭拒。由于旅馆不接收新冠肺炎康复者,陈峰“流浪”生活已经持续1个月。梳理相关报道就会发现,这并非个例。在某劳务中介6月28日招工信息表上,36项招聘信息中有9家用人单位,明确告知不要有新冠阳性史的人员。此外,一些知名公司也将其作为招聘要求,其中不乏白纸黑字予以标注。(7月5日《新京报》)

其实,作为一名新冠阳性康复者,他们也和常人一样,曾患过新冠肺炎并不代表对其他人还存有感染、传播的“威胁”。如果仅仅以“进过方舱、曾经阳过”为由,就给“新冠阳性康复者”乱贴“标签”,动辄以“拒绝录用”相待,这无疑是一种赤裸裸的“就业歧视”行为。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同时,《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可见,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权”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能随意“被剥夺”。

因此,笔者以为,要加强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保护”,还需跟进“监管机制”。这就要求我们的劳动监察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为新冠阳性康复者“撑腰”,对一些用人单位恶意拒绝录用新冠阳性康复者的“歧视”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处理,该约谈的要约谈,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使招聘单位切实尊重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权益,让新冠阳性康复者也能和其他人一样,享有正当的、合法的就业权益。

同时,新冠阳性康复者也应学会维权,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向拒绝录用行为说“不”,维护自身的合法就业权益。要切忌“当哑巴”,自认倒霉,而任凭无良用人单位“拒之门外”。

新冠阳性康复者在患病时已经受到过身心的痛苦,康复后社会应给与更多的关爱。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维权跟进,将有效遏制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的“就业歧视”行为,从而让新冠阳性康复者也能像其他求职者一样顺利入职入岗。(叶金福)

责任编辑:耿娟(QL0009)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