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评论> 正文

香山评论|“隐瞒接触史获刑10个月”是一堂生命教育课

2020-03-02 11:37 千龙网

3月1日,山东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宣判,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3月2日《新京报》)

据报道,1月初,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后被确诊新冠肺炎。因其故意隐瞒湖北接触史,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危险,警方认定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田某某出院后被警方监视居住。可见,因田某某的故意隐瞒而导致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

据媒体报道,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地已有多人因故意隐瞒疫情接触史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或被判刑。这说明,类似“故意隐瞒接触史”的恶意行为并不在少数,理应引起高度警觉,并加强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可以说,此次田某某因“隐瞒接触史获刑10个月”,完全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同时,这也是一堂实实在在的“生命教育课”。

眼下,新冠肺炎疫情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疫情还没有完全消除。在此大背景下,田某某故意隐瞒湖北接触史,结果不仅自己被确诊新冠肺炎,而且还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风险,这无疑是一种莫大的“罪过”。笔者以为,用“害人害己”来形容田某某的行为,真的一点也不为过。

因此,笔者以为,对“故意隐瞒接触史”的恶意行为必须“严惩重处”。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要对“故意隐瞒接触史”的恶意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要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绝不纵容,该追究刑责的要追究刑责,让其为自己的无良、无知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大胆地对“故意隐瞒接触史”的恶意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隔离,以防传染和扩散,危害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当然,还需加大疫情防控的宣传和普法教育的力度,要让每一位公民知晓“故意隐瞒接触史”既是一种危险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避免一些人因为无知而“故意隐瞒接触史”,导致传染的危险性,造成不必要的心理恐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但愿通过“隐瞒接触史获刑10个月”这一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人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既要严格按照相关防疫要求,做到出门戴口罩、勤洗手、少出门、不聚集,又要高度重视防范“故意隐瞒致病毒传播”恶意行为的发生,从而确保早日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疫情防控狙击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文/叶金福)

责任编辑:王大治(QJ0026)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