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8年12月25日,青海省2017年度“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工作全面结束。全省共排查出21名党政领导干部符合倒查条件,其中厅级2名、处级6名、科级13名,并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了问责。
为何会有“带病提拔”情况的出现?与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颇有干系。我们常说,要以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可现实语境下有些组织人事部门或党政一把手本身作风就不够硬,在利益的诱惑下,很多人成为糖衣炮弹的俘虏,提拔重用了一些不该提拔重用的人,严重影响了党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因此,面对“带病提拔”,必须倒查,必须问责。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选人用人,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对照责任清单,要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那些查实的问题,要按照纪律规定,该组织处理的要组织处理,该纪律处分的要纪律处分,既要有关心爱护干部的菩萨心肠,也要有狠抓正风肃纪的霹雳手段。
对于被查出的问题干部,不能“到此为止”,而当初提拔他的相关人员,极少因此受到追究或处理。这实际上是对干部选拔任用的不正之风的妥协,不但助长了干部选拔任命的随意性,也加大了部分人利用权力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这种情况必须改变,要通过倒查追责倒逼领导干部敬畏手中权力,遏制“带病提拔”现象发生。
因此,要建立选用干部失察的追究责任制度。“带病”的人一旦提拔了,不仅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更大损害,也会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恶劣。要追究选人用人不当的责任,向全社会释放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
斩断“带病提拔”的恶性循环,要倒查更要追责。只有真正实现对于“带病提拔”的责任追究,才能破除用人上的各种潜规则,才能刹住“带病提拔”这股歪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