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制办公布《云南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草案)》(下称《高铁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高铁管理规定》拟对危害高铁线路、车站及列车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中,个人存在干扰高铁计算机信息系统、传播影响高铁安全的不实信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拟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云南网报道)
铁路行车安全,特别是高铁的安全运行,牵涉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影响着社会稳定和谐。近年来,随着铁路的大力建设和快速发展,特别是高速铁路网的逐渐完善,人们的出行越来越方便。“安全出行、方便出行、温馨出行”不仅是我们每一位旅客所希望的,也是铁路部门为旅客服务的一个目标。而其中,安全更是放在了这个目标的首位,毕竟,没有安全,就没有一切,没有安全,何谈方便与温馨。
可是,在实际生活中,因为一些不法分子在高铁桥下倾倒垃圾、在高铁沿线焚烧垃圾、在高铁桥桩旁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或者一些诸如在铁路沿线放风筝导致风筝挂上接触网等看似不大的行为,给铁路运输安全,特别是速度达300公里的高铁列车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在互联网日益发达,“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的今天,网络让我们的信息资源更加丰富的同时,也为一些不实谣言的传播提供了便利。而中国高铁从无到有再到强一路走来的十余年,更是经受住了诸如质量、辐射、速度等各类不实谣言的诬蔑,这些不实信息甚至已经影响到了高铁列车的安全。
其实,对于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无论是《刑法》第117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18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是《铁路法》第六条“公民有爱护铁路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人破坏铁路设施,扰乱铁路运输的正常秩序”、第七条“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助铁路运输企业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车站、列车秩序良好,铁路设施完好和铁路建设顺利进行”等条款,都有比较明确的要求和处罚依据。
“人命关天”,以旅客运输为主的高铁,更是关系着千万个家庭的幸福。保证高铁列车的绝对安全,不仅需要作为运输主体的铁路部门的全力以赴,也需要地方政府和每一个公民的共同维护。云南省出台相关规定,正是为确保高铁运输的安全尽一份责、出一份力,这也是为了我们每一位旅客的安全出行,为了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