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因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终身监禁,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被判终身监禁的第一人。10月17日,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以同样的罪名被作出相同的判决,成为被判终身监禁的第二人。这意味着,他们将把牢底坐穿。
终身监禁,是在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法典的。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是在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之间的中间刑,应属于特殊的死缓和特殊的无期徒刑。白恩培、魏鹏远两名巨贪被判死缓终身监禁,无疑具有典型意义。
实行终身监禁刑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对因贪污贿赂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巨贪,同时处以终身监禁的刑罚,不再享有减刑和假释的机会,这无疑体现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趋势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不影响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体现。终身监禁刑罚,还利于更好地避免错判的发生以及给国家、被告人带来的损失。
实行终身监禁刑罚,能够增强公众反腐信心。一段时间以来,一些贪官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再以身体不适和需要治病为由,借助减刑、假释等方式规避惩处。这种“潜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反腐效力,影响了反腐的公信力。运用终身监禁刑罚,让贪官“把牢底坐穿”,就不会给他们留下规避惩处的操作空间,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增强反腐败的信心。
实行终身监禁刑罚,具有特殊的反腐意义。对巨贪判处终身监禁,弥补了直接死刑过重而无期徒刑过轻的问题,丰富了惩治腐败行为的手段,加大了反腐败力度,压缩了巨贪养成的空间,让惩治腐败分子更为精准和完备,有利于编织起更为完整的反腐网络,给贪官带来强大的威慑力。白恩培、魏鹏远成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终身监禁的两名贪官,再次释放出中央依法从严惩处腐败的信号。
白恩培、魏鹏远两名巨贪被判终身监禁案,使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终身监禁”这个重要法条被激活之后,不仅会让公众更加坚信“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而且会使腐败分子“不收手、不收敛”的态势将得到有力的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