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缓刑保留公职成巨贪 究竟是谁的错

2016-07-15 15:2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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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5万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只是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被控鲸吞4300多万元。7月14日上午,原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梁伟强被控贪污罪、行贿罪在广州市中院第三次过堂。(7月15日《信息时报》)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设立缓刑的目的就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对某些犯罪情节轻、悔罪表现好、社会危害性不强的犯罪分子进行宽大处理,充分彰显“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裁判导向。适用缓刑对法官而言是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但是缓刑的适用必须保证犯罪分子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在司法实践中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现象比较罕见,职务犯罪当中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再次犯罪的更罕见。依据刑法规定法院根据梁伟强受贿15万的犯罪事实及其他情节判处缓刑并无不当,法官对于梁伟强被判处缓刑之后确实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并未出现失误,而梁伟强之所以在缓刑考验期再次犯同样的罪,其原因就是被判缓刑后却未被开除公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梁伟强作为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副主任明显具有行政机关公务员身份,判处刑罚之后应该被及时开除是强制性规定。然而,梁伟强被判处缓刑之后并未被开除公职,笔者认为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原因只可能有两种,一种是相关部门或领导不了解刑罚,误以为判处缓刑不被关押就是免除了刑罚,殊不知缓刑只是执行刑罚的方式,并非免除刑罚;另一种就是包庇纵然,故意不开除梁伟强的公职。这两种原因,相信绝大多数人会相信后者,那就是有人包庇纵容了犯罪分子,将判处缓刑异化为保留公职的底线。

公职人员在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人事部门及相关领导难辞其咎,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务必及时查处可能涉嫌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缓刑考验期未被开除公职,就是公然违反相关法律,严重背离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时代趋势,不仅伤害公职部门的公信力,同时还会误伤司法的公信力,让社会舆论误解法院适用缓刑的决定。(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刘勋)

新闻细读>>>官员受贿15万获缓刑 考验期被控贪污4300余万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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