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办案可查朋友圈得让证据先行

2016-09-21 15:02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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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公检法办案机关有权查阅,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对其冻结保全。(9月21日 扬子晚报)

随着信息化的深入发展,既促进了社会的极大变革,同时又带来了不可预计的风险,就拿公检法机关办案来说,越来越多的涉案人员会通过一些通讯介质来实现“密谋沟通”,在调查取证方面,其实给公检法带来了不小的障碍,毕竟法律明文规定要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故而,在没有相关规定,又没有涉案人员的配合下,公检法机关强行调查取证就是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

如今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从实际出发,因时应运而生。这一规定的作用是为了促使办案更加规范顺利,也是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前提下做出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明确电子数据内容,还是赋予办案人员扣押、查阅、恢复信息的权利,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指认“他们”是违法犯罪嫌疑人。

让证据先行,谨防在办案中出现放大“取证范围”的问题,实际上是先要明确谁是涉案人员,再进行电子数据方面的调查,这不仅是对公民隐私权的维护,也是对办案人员的行为要求和保护,以此来避免因为行为不当而带来不必要的矛盾冲突。

不排除有些人会“公权私用”,曾出现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无故查阅名人、明星等人员的户口并发布到网上的事件,造成了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恶劣影响,要杜绝类似的事件出现,在调查公民电子数据时,必须让证据先行。

而且,有必要规范公检法办案人员的取证行为,要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哪些是办案人员要做的,哪些是办案人员绝对禁止出现的行为,明确调查流程等等;要有相关部门的权利许可,必须拿出有效的执法凭证,以规范的手续来顺利完成对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要有举报惩处措施,接受来自公民的监督举报,对于在执法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要严肃问责处理。

《规定》赋予了公检法办案人员部分权利,但并不等于可以窥探公民所有的隐私,决不能任意扩大取证范围,办案人员要让证据先行指认涉案人员,再来拿捏好电子数据调查取证范围,维护公民及办案人员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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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青(QU0010)  作者:王兆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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