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别过度焦虑于“微信购物不受保护”

2016-07-27 14:35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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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出现纠纷,却不能受新《消法》保护?甘肃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回应,引发热议的《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措辞和表述存在不严谨、不完整的问题。许多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开展销售活动,这类情况肯定属于新《消法》规范的范畴。”(7月27日人民网)

毫无疑问,作为官方的分析报告,出现“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表述,引发民众热议和质疑也就在所难免。事实上,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种商业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平台,消费也不再局限于线下的交易,新的消费形态、平台出现,相关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完善和跟进。

微商的出现,不仅仅是一个商业主体,更多的是个人“任性”经商成为可能,尽管新消法的筐并没有那么“高大全”,但在民众看来,无论消费方式、平台如何改变,消费者的权益保障应该是有法可依的。如此大形势下,作为消费者保障的执法机构,工商部门居然说出“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势必挑动起所有消费者的神经。

争议、热议也就由此拉开了序幕。社会舆论的质疑不无道理,无论是“私下”还是全过程公开的交易,有买方和卖方的出现,就应该构成了消费与被消费的关系,何谈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甘肃省工商局的回应也可谓及时,错则改之,及时向社会公众澄清,消除负面影响,还法律依据于事实。

其实,回观整个事件,甘肃工商局的分析报告应该属于专业性的报告,上下文贯穿来解读,就不难发现所谓的“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建议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在内部人士来看,指的就是不属于新《消法》范畴的纠纷可以通过其它法律途径来申张消费者的权益。而恰恰是这份业内人士看得懂的分析报告,当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时,却很容易被民众断章取义或一知半解误读,最终造成了一场“微信购物不受消法保护”的热议。

通过此事件,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消费者,都应该冷静地思考一下,面对新的消费环境,法律的完善和民众的期待应该是相匹配的。消费者维权好比市民遇到困难都会想到那句“有困难找警察”一样,无论是否警察的职权范围,警察都会第一时间为困难群众提供解决的办法,而工商部门也应该让消费者遇到争议时首先想到的是“有争议找工商”。消费者这种潜意识的存在,恰恰是民众对工商部门执法的认可,对新《消法》的褒奖。

因此,无论是工商部门还是消费者都别过度焦虑于“微信购物不受保护”,辩论使人明是非,这次热议事件难道不是一次很好的普法吗?(千龙网香山评论特约评论员 谢晓刚)

新闻细读:微信购物不受新《消法》保护?甘肃省工商局回应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  作者: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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