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时内上报国家等多项具体要求。(3月31日新华网)
医疗纠纷及由此衍生的医患关系问题备受关注,如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也一直是医疗改革关注的重要内容。此次四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的做法是对以前纠纷解决模式的纠偏。此举有助于重构健康有序的医患关系,势必强制落实,并有必要推广至其他纠纷解决领域。
顾名思义,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属于强制性规定,要求有关部门不得再固守原有“维稳”思路,在未明确医疗纠纷各方责任前即以“帮扶费”、“补偿费”等名义支付给患者金钱,以实现花钱买平安的目的。实践一再证明,花钱息事不能带来长久的和谐与稳定,反而会形成“不闹不解决、大闹大解决、胡闹乱解决”的负面效应,诱导更多人弃正当渠道于不顾,选择偏激方式维护自我的正当或不正当利益。如果放任此种纠纷解决方式,无疑会加剧基本秩序的崩塌和社会底线的失守,是对法治建设最大的伤害。
有必要强调,处理医患纠纷所支付的费用要么属于财政资金,要么系医疗机构收入所得。在未认定责任前就赔钱了事完全是对财政资金或医疗机构收入的浪费,属于渎职行为。直白来说,国家的钱,单位的收入,凭什么说给别人就给别人,这与贪污、盗窃有何区别。
进而言之,未经法定程序随意支出公共资金来花钱买平安是对全体纳税人的不公平,擅自支出医疗机构收入会抬高医疗成本,等于变相地加剧看病难,看病贵。尤其,突破未定责前不得赔钱这一底线,就是对“以闹维权”的放纵,是对守法者和规规矩矩办事者的不公平。若不及时纠偏,注定会产生逆淘汰效应。
既然四部门已联合发文划定了责任未认定前不得赔钱、滋事行为未制止前不得调解、涉及死亡事件12小时内上报国家等红线,那么,此后再有类似现象,就应该追究浪费公共资金和单位收入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让其“花钱买平安”不成反误了前途。而且,该强制性规定不应局限于医疗纠纷领域,完全有必要推广至其他纠纷解决领域,遏制一些没有法治思维的地方领导花纳税人钱为自己买平安的闹剧。
通过正当渠道解决纠纷,划定责任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医疗纠纷处理早该步入法治轨道。当然,构建新型医疗纠纷处理模式,还需要更加畅通纠纷解决渠道,降低患者解决纠纷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让更多患者认识到只有选择正当途径才能得到公正处理,以闹维权只会得不偿失,进而自觉养成“有事走法律途径”的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