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炒货店之"最"罚20万元何罪之有

2016-03-24 15:56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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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杭州方林富炒货店里来了两个男人,他们买了半斤糖炒栗子。随后他们发现栗子的外包装牛皮纸袋上面写着“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他们认为这个“最”字违反了新广告法,要求方林富赔1000元。老板方林富觉得对方在敲诈,直接拒绝。拒绝赔付1000元后一周,方林富收到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管理部门发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停止发布使用顶级词汇的广告,并处罚20万元。(3月24日《钱江晚报》)

杭州炒货店因“最”被重罚之所以引起舆论关注,就是因为其经济地位、违法情节与二十万元罚款之间形成了鲜明对比。直观上来看,二十万元的罚款让本小利薄的炒货店不堪重负,而炒货店老板的境遇也的确值得同情,但是炒货店老板违反广告法的事实则不容质疑,也就是说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中使用 “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炒货店老板在广告中采用“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 的无疑属于违法行为。尽管炒货店的行为明显违反广告法,但是同情炒货店老板遭遇且质疑执法部门决定的声音仍然不绝于耳。

质疑与同情的声音并不是洪水猛兽,非但不会损害执法部门的权威性,还会让法理与情理在争议之中越辩越明。舆论的质疑与困惑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广告用语中使用顶级词汇危害性能有多大;二是二十万元的处罚对于炒货店是否过重。广告的价值就是要向消费者传播客观真实的商品信息,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在广告中使用“最”字等顶级词汇极易误导消费者,甚至涉嫌欺骗消费者,不符合广告的基本价值。广告法同时也规定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中采用“最”字等顶级词汇显然是打压其他的竞争对手,而且这类顶级性评价并无客观事实佐证,严重缺乏真实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特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毋庸置疑,广告使用顶级词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依法坚决制止。

“违法必究”是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炒货店老板在广告中使用顶级词汇,明显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性规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背离诚实信用精神,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险性,这就是炒货店之“最”之罪。而执法机关对炒货店的坚决处罚充分体现出“违法必究”的执法原则。不知法以及经济实力弱都不能成为免于处罚的理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能因为不知法或经济条件差就网开一面、厚爱三分,否则就是破坏法律的基本尊严和社会的基本公平。

虽然遭遇二十万元处罚的炒货店老板非常值得同情,但是严格执行广告法对市场经济、消费者利益有着重大意义,不容许执法者“施之以软、施之以宽”。任何对违法者的同情都不能用打折执法的严厉度来表达,例如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抢劫的犯罪分子,如果也因为非常值得同情而放纵,其后果的严重性可想而知,若此类犯罪分子以不知法或经济困难为由进行自我辩护,不要说法官不采信社会舆论也不会接受,那是因为法不容情,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

新闻细读:听证会后50天,因为“最”字惹风波的方林富炒货店收到处罚通知

——方林富被罚20万,15天内须缴清罚款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刘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