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作为中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让清官难断的“家务事”有了国法可依。新法落地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与此同时,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成为人们关注焦点。(3月1日中国新闻网)
“同居暴力”话题,自《反家暴法》征求意见开始就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同居或恋爱关系不是家庭成员,法律都不保护事实婚姻,也不应该将同居关系纳入《反家暴法》;有人甚至觉得,法律既然鼓起勇气介入私权领域,很可能会涉及到对私权的过度侵犯。
依我之见,“同居暴力”参照《反家暴法》执行,是《反家暴法》的争议点和亮点。这一规定并不是同居合法化的同义,也非支持同居,而是期待社会家庭关系成员之间以文明理性的方式解决纠纷,家庭暴力存在侵犯他人人生权利的特点,理应予以规范。
在《反家暴法》出台、实施前的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就已经明确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反家暴法》反对“同居暴力”,也应是情理之中的事。
之所以说“同居暴力”参照《反家暴法》执行是亮点,因为立法是直面同居这一社会现象的开始,司法部门勇于解决同居以外的暴力问题,才是关键。由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民不举,官不究等,更由于同居现象本身的复杂性和争议性,司法介入家庭矛盾是很棘手的。但家庭暴力是社会之痛,是公民权利之忧,不严肃处理就会成为构建文明社会的障碍。而越是有争议越是敢于面对,也越是能引起社会公众的重视。
相比合法婚姻,男女、情侣间的“同居”,是难以避免的客观存在。异性同居虽然影响社会风气,是公序良俗之外的另类,但男女之间同居又有着相应的事实基础和客观因素。人们并不愿意看到同居,我国婚姻等法律也不支持和认可同居,但夫妻离异后因为没有住房而同居一室,是客观存在的实际,情侣因情投意合而同居,是公民自由权利。他们较长时间在“同一屋檐下”,甚至同吃一锅饭、同睡一张床,不可能没有矛盾,只是解决矛盾的方法不能靠暴力。“同居暴力”属于家庭矛盾,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处理会显得不伦不类。
反“同居暴力”,并不等于同居合法化,是让同居的问题归同居,暴力的问题归暴力。“同居暴力”参照《反家暴法》执行,是对家庭“暴力”问题与社会“同居”现象的细化和规范,有利于执法,有利社会文明,也有利于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