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有128元姜丝可乐必有"僵尸"监管

2016-02-25 15:01 千龙网

打印 放大 缩小

W020160224275820849550

“青岛大虾”和“哈尔滨天价鱼”等“天价”消费余波未平,武汉又曝出128元的“天价姜丝可乐”。事件曝光后,湖北省物价部门进行了调查,酒店方面主动停售了“天价姜丝可乐”。湖北物价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姜丝可乐不是政府指导价商品,商家有权对非政府指导定价的商品进行定价。(2月24日新华社)

近年来,层出不穷的“天价商品”不断刷新人们消费承受的极限。围绕价格主管部门对“天价商品”事件的调查处理,关于非政府定价商品自主定价过高是否涉嫌价格欺诈的争论一直不绝于耳。赞成者认为,商家对非政府定价商品具有自主定价权,只要明码标了价,就不存在价格欺诈,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而反对者认为,“明码标价”不等于“明码实价”。如果商家无法提供“天价商品”的充分理由,则涉嫌价格欺诈,应受到处罚。

在评判二者孰是孰非之前,我们先温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第三条赋予了经营者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场调节的定价自主权,在第六、七、八条中又对自主定价进行了约束,要求“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不得弄虚作假”。这些条文表明,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得偏离生产经营成本,违背市场供需关系。

言归正传。“天价姜丝可乐”一事中,根据价格法规定,“海光水榭”餐厅作为市场主体有权对姜丝可乐进行自主定价,但是其定价不得偏离成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海光水榭”的姜丝可乐,一是偏离了成产成本,3升可乐加上姜丝和劳务费,无论如何也达不到128元;二是违背市场供求状况,姜丝可乐不是稀缺产品,不符合稀缺产品供求竞争价格上涨的经济原理。综合上面两点,可以判断,“海光水榭”姜丝可乐的自主定价明显偏离价格法的基本要求。虽然明码标了价,但不是明码实价,涉嫌价格欺诈。

价格法第三十三条明文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显然,频频出现的“天价大虾”、“天价鱼”、“天价姜丝可乐”等事件中,物价部门没有履行应尽义务。

诚如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国华所言,“天价姜丝可乐”反映出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消费者是弱势群体的语境下,职能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对市场上各类商品价格进行巡查,尤其是对明显偏离生产成本和供需关系的天价商品要进行监管和处罚。

作为市场主体,经营者可以自主煮姜丝可乐,但作为价格主管部门的物价局,千万不能像“僵尸”一样,躺在那里睡大觉,不挪不动,一挪就跳!

责任编辑:倪恒虎(QU0012)  作者:桂全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