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特别是微信公号,在创造庞大线上商业流量价值的同时,也经历着恶意侵权、过度营销、诱导分享、低俗内容、故意欺诈等乱象丛生的阵痛。一些公号一味赚眼球、吸粉丝,不惜使出歪招、邪招。(2月18日《人民日报》)
伴随微信的兴起和普及,各种乱象也不断出现,不仅破坏了微信运营传播秩序,而且还对公民个人权利带来伤害。正因为如此,因微信乱象而引发的维权诉讼日益增多,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和热议。然而,虽然公民通过司法渠道进行维权,但并不具有示范性意义和价值,难以真正杜绝和避免微信乱象的滋生。
众所周知,针对微信乱象展开的维权诉讼,其背后的诉讼成本非常大。比如说,“为证明微信侵权,要经过公证程序”、“律师费、差旅费花费巨大”等等。同时,即便被侵权人维权成功,而后续的赔偿也是难上加难,通常情形下被侵权人即便赢了官司,却可能并不会得到相应的赔偿。如此之下,即便微信乱象频现,并对公民个体造成了侵权后果,真正敢于和善于维权之人,却是少之又少。
早在去年,已经存在公益维权组织主动参与微信乱象之诉,来实现团队化、专业化的司法维权。不过,即便如此,这种公益维权平台也面临着不确定性,运作模式和利益取向模糊不清,不可能具有可复制性。况且,微信乱象如此之多,仅仅依赖于极少数的维权公益组织,如何能够满足“被侵权者”的诉讼需求呢?不可否认,通过诉讼来打击和消除微信乱象,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问题的关键在于,大面积、普遍性的微信乱象面前,诉讼手段的尝试必然会显得势单力薄。
根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如果有公益组织参与微信维权,超过60%的自媒体愿意积极维权。不难看出,面对微信乱象,当前公民个体的力量严重不足,导致了自媒体维权积极性不高,进而怂恿了微信乱象的泛滥。基于此,若要减少或杜绝微信乱象,不能依赖于公民个体的自我救济,而是应该强化制度设计。
比如说,相关的版权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履行自身职责,充分利用好法定的行政权力,严厉打击和惩罚微信乱象。再比如,公众号的平台运营商,能从技术完善、权责明晰、内容辨别等方面出发,夯实保护微信运营环境的基础等等。
整治微信乱象,不能总是依赖于被侵权者与侵权者对簿公堂。公民私力救济,其背后面临的维权尴尬清晰可见,无法抵挡和预防一波又一波的微信乱象。就此而言,就应该立足于前瞻性设计,在诉讼维权的基础上完善前置制度规定,真正从源头上铲除微信乱象的滋生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