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山评论] 公路收费应有合法正当性

2016-02-01 13:14 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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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开幕,广州市发改委在回答政协委员“年票制取消,部分道路是否恢复收费”的咨询时称,新光、广园快速路目前暂不考虑重新收费。“一些需还贷的公路或快速路是否恢复收费,哪些路恢复收费,相关部门正在研究,需报省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1月31日《南方都市报》)

作为市民,谁都想在交通发达,道路通畅的城市中生活,拒绝拥堵。谁也都能理解地方政府组织力量、投入资金来进行城市道路建设解决拥堵等题。政府通过公路收费来弥补地方财力相对建设资金的不足很正当,但其行为必须是之前已与广大市民达成一致,签订协议。政府行为要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并通过地方立法得到授权许可才具有合法正当性,并严守公路收费行为的界限,才可能得到市民的理解支持,而不丧失其行使职责的正当性。

政府公路收费行为首先应当面向社会,通过开诚布公的商谈,以阳光化来促成正当性。包括收费原因,如果系还贷,贷款情况与审计结论,还贷计划与进度,法律依据,专家对收费后道路通行情况科学论证等,都需要通过社会媒体或人大、政协会议等方式,让市民有充分的知晓、协商与表达的机会。不用担心市民可能对过于专业的收费计划无法理解,公众虽不具备专业性但对关乎切身利益的公路收费,也能从依于常理的公平性角度发表自己的意见。专业性的意见,自然有如同此次广州市政协委员般的代议人士来代为更清晰、准确地表达。

对于已经达到当初收费计划年限的公路收费,如果已经还清贷款,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公路收费。如果需要继续收取,也应及时将新的收取方案通过人大决议后再行报送行政审批。对于明显是违法了中央或地方法规的收费行为,地方行政也应当有依法行政,自我约束予以及时终止的基本意识。地方政府不能在公路收费的合法性与时限性问题上,装无知。市民不过问,就只有行为的开始没有结束,让人疑惑地方政府不仅是在收费还贷,还在收费牟利。

政府公路收费重点还是应当体现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平性上。这就能不简单地将公路收费的正当性体现在收费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上。首先贷款行为就应当是合理的,这类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贷款应当具有低息甚至无息特征。另外,公路的建设费用也经过了严格的核算与审计,确保不致“天价公路”的情况出现。毕竟,广大开车市民向政府缴费以还公路建设贷款是为了对其使用委托政府组织建设公路通行与维护的费用,其组成不能包含一切不合理的金融与建设费用。

要让政府公路收费不再是一个让大家充满疑惑的议题。除了地方政府需要明确并严格遵守上述行政收费行为的界限外,根本上还有待于政府主动对地方道路建设加大财政投入,从以公路收费为主的发展交通模式,逐步转变为以汽油使用收费为主,政府财政投入垫底的模式。这样既体现了多使用者多承担的公平性,也体现政府财政支出履行其公共职责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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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池青(QU0010)  作者:潘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