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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把房子送儿媳 能否要回

2020-08-12 06:24 北京日报

来源标题:后悔把房子送儿媳 能否要回

案情回放

老郑与儿子小郑和儿媳小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老郑名下一套房屋出售给小两口,房屋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老郑名下。但没过多久,小郑和小王离婚。郑家父子主张,现在不应再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小王不同意,认为合同成交价100万元她已全部付清。具体的给付方式,小王称双方婚前曾约定老郑将房屋赠与自己,小王则通过支付举办婚礼、装修等费用冲抵购房款。于是,老郑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郑家签订的虽然名义上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为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小王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她所提交的婚礼收款单、装修发票等不能证明与购房款具有关联性。现涉案房屋未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因此老郑有权撤销对小郑、小王的赠与。

法律提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目前,部分当事人会出于种种考虑选择将赠与合同披上买卖合同的“外衣”。这就涉及纠纷出现时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即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赠与合同。

一般而言,法院会从如下角度来加以考量:

首先,当事人对于合同性质问题有无证据加以证明,如当事人是否签订协议来约定涉案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赠与合同;其次,法院会考虑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表现出的特征更符合哪种合同性质,如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否远低于市场价、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及价款是否实际支付等;最后,法院会结合案情综合认定,如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社会风俗等。

赠与人因为情况变化想要撤销赠与怎么办?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赠与不动产的,在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动产的,在交付受赠人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赠与合同关系是一种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关系,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受赠人需承担的法律义务相对较少,因此对赠与人撤销赠与的限制也会相对更少。需要注意的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够撤销赠与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冯翀(QZ0019)作者:付雅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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