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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池子事件支行长被撤 银行应严守隐私保护底线

2020-05-07 14:51 新京报

来源标题:中信银行支行行长被撤 银行应严守账户明细隐私保护底线

即便是公司根据员工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代开”的银行账户,那也是员工自家的实名私人账户。公司除了和员工共享每月的工资发放等直接资金往来信息外,对账户中的其他信息是一点知情权都没有的。

近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与雇主笑果文化公司发生纠纷。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在官方微博上就“脱口秀演员池子举报其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流水”一事作出回应并致歉。中信银行表示,中信银行员工未严格按规定办理,向上海笑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了王越池(艺名“池子”)的收款记录。中信银行已按制度规定对相关员工予以处分,并对支行行长予以撤职。

老实讲,我之前并不知道这位艺人,并不关心相关风波,但6日王越池指责他的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擅自向笑果公司提供了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俗称“流水”)一事,却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关注,因为这种事情可以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上。

由于此等行为操作难度不大、在其他情况下被复制发生的可能性同样存在,故而我们亦需要对此等做法模式思考一个普遍性的防范之道。

据报道,笑果公司批评王越池与公司签约后,又参与了其他公司的商业演出。推测该公司的意思,可能是认为艺人在签约期间的这种“外快走穴”收入系违约产生的不当收入,因此与公司存在利益相关性,从而试图想借艺人的相关收入明细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甚至想依照约定将此类收入收归本公司。

由于没有看到二者之间的合同本身,我并不想在此评判他们的是非曲直。这里恰恰需要强调的是:哪怕根据合同约定,公司有确凿的实体性权利来收取签约艺人的外快收入,公司也绝没有因此获取艺人账户明细的程序性权利。换言之,即便公司会由于看不到艺人的账户而吃个哑巴亏,那也必须得吃这个亏。而如果公司本无此类实体性权利,那就更没有权利来窥探他人的流水。

实践中,公司员工或合作者通常会根据公司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甚至有时候,公司会批量地为新入职员工等开立银行账户。这个被指定的银行一般也是公司自身的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公司要通过转账方式发工资等,也会比较方便。

然而,即便是公司根据员工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代开”的银行账户,那也是员工自家的实名私人账户。公司除了和员工共享每月的工资发放等直接资金往来信息外,对账户中的其他信息是一点知情权都没有的。

账户信息是个人隐私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上本来是受到严格保护的。《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指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对公安、国安、检察院、证监、银保监等国家机构为行政执法、刑事侦查等司法活动所需的账户查询活动做的特别授权(如《刑事诉讼法》第144条、《证券法》第170条)。换言之,公权力机关也不能自以为活动具有公益性,便来查询他人账户。

而民事纠纷、民事诉讼的本质只是私人利益的冲突,大家凭本事各显神通罢了。既然打官司,想查对方的信息,很正常,但查不到就是查不到,不能搞歪门邪道。

公司凭借自己是大客户,就要求银行提供别人的账户信息,是违法的。公司直接打点银行的某个员工,凭借个人操作打印出别人的账户信息,当然更是违法的。银行有此类行为的,依照《商业银行法》,需要对账户开立人可能的损失承担责任,银监机构也应该责令相应银行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银行当然也应该给予相应处分。

另外值得讨论的是,有些地方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94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的弹性解释,允许律师持调查令去查询对方的银行账户,这种做法其实也不妥。如前所述,民事官司的本质是对抗,是凭借证据给出的“法律真实”来判胜负,而不能不讲代价地去追寻“客观真实”。这个潘多拉的盒子开不得。倘若公司怀疑签约艺人有外部收入,凭调查令去查他的银行账户呢,没查到,那能不能再要求去查他的父母的账户呢?能不能要求去查他的配偶的账户呢?再查不到,能不能要求查他的亲朋好友的账户呢?伊于胡底!

总之,在我国各种个人信息惨遭各种人盗用的背景下,王越池账户明细的事情引发关注,是一件好事,说明我们还有愿意共同捍卫的隐私底线。我们也期待银行和银监部门能借此机会,至少把账户明细这一块的篱笆扎紧了。

责任编辑:马剑(QZ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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