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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评论|读懂河南高院“错误亲子鉴定”的答辩状

2019-06-24 16:10 千龙网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因为20多年前的一份亲子鉴定出错,被当事人起诉,成为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法院收到起诉状后,提交了一份态度极为诚恳、表态十分积极的答辩状,引发了全网热议。但是要想真正读懂这份答辩状,仍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1、法院当被告,是司法进步的体现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从理论上讲,人民法院作为法人组织,在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权时,其行为不能被起诉。即便法院在履职中存在不当行为,也只能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监督和纠正,而非通过另行提起针对法院的民事诉讼解决相关争议。但是法院除了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外,在社会生活中,也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而存在。

法院对外签署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会违约。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除审判执行工作以外,也可能会造成对他人的侵权。因此法院作为民事案件的被告,在逻辑上并无障碍。

司法实践中我们极少看到法院当被告的案例。一方面是因为法院在对外参与民事活动时守法意识比较强,一般不会出现民事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因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存在民事违法行为时,相关人员不愿意甚至不敢和法院叫板;再有一方面或许是因为在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前,法院在立案阶段,在其他法院偶发民事违法行为时,过度行使立案审查权,造成类似案件立案困难。

在这种大背景下,此次河南高院当被告这一事件,其意义是可圈可点的。一方面体现出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高涨,遇到问题不再惧怕而是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法院在立案登记制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不再回避问题、不再掩盖矛盾,把过去在工作中积累的、非因审判执行工作造成的一些问题,通过法院当被告的方式呈现了出来,这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

2、法院没有滥用诉讼技巧

这个案件在管辖上并非没有争议。因为本案的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权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两种情形。

本案中,从被告住所地的层面考量,河南高院住所地在郑州,所以自然不应该在原告住所地重庆的法院立案。从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层面考量,鉴定是在郑州完成的,河南高院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应该认定为郑州,而不是重庆。从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层面考量,鉴定完成,损害后果就已发生,在此之后,受害人回到重庆生活。重庆只是损害后果的延续地,而非严格意义上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本案无论是从被告住所地还是侵权行为地的层面考量,本案的管辖法院都不应该在重庆。

退一步讲,即便对损害后果发生地是重庆还是郑州有一些争论,我们也不能否认,重庆的基层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是存在争议的。

如果是一般的民事主体去应诉,很可能会提起管辖权异议。这既是一种诉讼技巧,也是法律赋予河南高院的正当诉讼权利,在效果上还可以让自己少跑腿、让原告多跑路。

哪怕原告主张河南高院是河南省全部法院的上级法院,由河南的法院审理本案可能会造成结果上的不公平,进而对本案管辖有进一步争议,按照法定程序,也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非轻而易举就能解决。

而我们看到河南高院没有提出这些问题,而是直接应诉。不在本案管辖权上提出异议,不给原告增添麻烦、不给原告维权出难题。法院在答辩状中诚恳地承认了自身错误,未经庭审就直接认可了原告起诉的全部事实,并表达了诚挚的歉意和积极赔偿的诚意,这些方面都能看出河南高院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是颇有担当的。

3、法院是为了帮家属找被拐的孩子才实施鉴定

已经披露的信息显示:1992年,朱晓娟女士之子被犯罪嫌疑人何小平拐走。1995年,河南省兰考县公安局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中解救了一批被拐卖的儿童,其中被取名为“许盼盼”的男孩疑似朱晓娟女士之子,兰考县公安局遂委托河南高院进行了亲子鉴定。

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本案并非在审判工作中进行的职务性鉴定,而是法院为了帮别人寻找孩子提供的服务性鉴定。只是河南高院虽是“一片冰心在玉壶”,却没有把事情办圆满。

这件事情法院之所以要担责,与鉴定机构的管理体制也有关系。早年,社会上并没有独立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仅作为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内设机构而存在。

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这项决定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从此,法院自己开设鉴定机构的现象,成为了历史。

所以,放在今天,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都是市场化的,一方消费,另一方提供鉴定服务。法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即便认为需要鉴定,也不会自己去做,而是依照法定程序委托给社会上的鉴定机构去做。当事人支付鉴定费,鉴定机构鉴定,法院只看结果,不承担鉴定本身准确与否的责任。

4、鉴定技术落后造成了本案悲剧

已经披露的信息显示:当时法院的法医技术室依据DNA指纹检测技术作出了“许盼盼”与朱晓娟女士具有亲权关系的鉴定意见。2018年,人贩子何小平主动向重庆警方投案,朱晓娟女士被拐走的儿子出现,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运用PCR扩增和基因检测技术进行重新鉴定,朱晓娟女士与“许盼盼”的亲子关系被判定为不成立,这桩悬案才最终水落石出。

以今天的技术标准看,这种错误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但是对于技术原因造成的失误,我们应当以一个历史的眼光来看待。20多年前的中国,远不像今天这么发达,那个时候大哥大、BP机就已经是高科技中的“战斗机”了。20年后,那个时代被视为高科技的东西,却只能在博物馆当陈列品了。

本案中,引发这起悲剧的 DNA指纹检测技术,是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也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个技术在当时的中国还处于婴儿阶段,无论在操作规范和从业人员的素质方面,和今天的中国相比,完全是两个世界。

而作为一种法律实务工作的亲子鉴定,历史上我们一直在探寻科学的方法。《洗冤集录》中记载的“滴血认亲”自宋代开始就被认为是科学的,而今天,谁敢在亲子鉴定中用“滴血认亲”这种方法,谁就荒天下之大谬。以历史的视角审视,“滴血认亲”,直到上世纪20年代仍旧在中国的司法实务界风靡,试想千百年来这个方法会造成多少冤假错案?但是我们也不能以今天的视角,绝对否定这个方法在过往时代对那些鉴定参与人的意义。

今天,我们的DNA亲子鉴定已经能达到99.99%的准确率。从统计学的概率上分析,排除亲子关系鉴定的准确率是100%,但是肯定亲子关系的鉴定只能无限接近100%,却不能做到绝对的准确、毫无任何瑕疵的准确。

我们对科学的认知是逐渐进步的,我们对技术手段的应用也是逐渐发展的。对这一点,全社会都要有清醒的认知。

5、结论

我非常赞赏河南高院答辩状的诚恳与善意,也非常赞赏河南高院对原告进行积极赔偿的态度。

既然当年的鉴定结论被今天更加科学的技术标准证明是错误的,那么错误的结论就要纠正,应有的赔偿就要承担,但是我不同意那种动辄就追责的声音。

毕竟,在科学技术爆发式进步的现代中国,我们不能以今天的科学标准和技术规范去要求20年前的人;同样,如果未来科技发展继续呈现大爆炸的状态,未来的人们也不能用20年后的标准来要求今天的我们。

我们经常说,中国用改革开放4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200多年的道路。其实,我们往往容易忽略的是,这种判断,总体上也适用于中国的法律领域。

但是无论如何,一个地方高级法院被一个普通公民起诉,并且以现有证据和河南高院的表态看,河南高院一定会依法积极赔偿,仅这一点,就是值得我们高度肯定的。

或许,再过20年,我们审视今天,许多技术又被证明是非常落后的,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得出的个别结论也被证明是不精准的,但是河南高院的这份答辩状,连同这个案件的处理,一定会成为中国司法走向下一个伟大进步的重要历史坐标。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作者:唐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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