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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评论|“打死朱鹮被判重刑”具有警示意义

2019-06-06 14:25 千龙网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郝某怂恿冯某打鸟,二人不听村民劝阻,用弹弓将一只白鸟击落至地面死亡。经鉴定,该死亡白鸟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朱鹮。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郝某有期徒刑10年、8年,并处罚金3000元。(6月6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朱鹮有着鸟中“东方宝石”之称,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濒临绝灭,经过数十年的保护而实现了种群数量的稳定。

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禁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见,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这两名男子“打死朱鹮被判重刑”,实属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众所周知,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只是简单意义上的保护野生动物,其实也是在保护我们人类的生态环境。然而,一些不法之徒却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无视法律法规,采取猎套、枪杀等手段,对野生动物痛下毒手。这不仅是对法律的一种藐视行为,也是对野生动物生命的一种漠视行为。

事实证明: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其实,大量捕杀野生动物现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驱动。一些职业“杀手”无视法律法规,皆因非法获利丰厚,且容易逃脱法律制裁。加之,绝大部分野生动物的日常活动路线往往处于深山老林,地广人稀,导致监管、执法存在困难,这也无形中使得猎捕野生动物之风难以得到遏止。

笔者以为,要把牢构筑野生动物保护网,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要依法打击捕杀、出售、收购、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不法行为,应当让野生动物“杀手”付出沉重的代价,使之不敢铤而走险;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公民参与。每个公民都应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要自觉抵制“野味诱惑”,不捕杀、不食用、不买卖,并积极善待、救助遇困野生动物。同时,一旦发现不法之徒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因此,笔者以为,“打死朱鹮被判重刑”之举,无疑具有警示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这不但是对这两名猎杀者的一种严惩和震慑,而且也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但愿通过“打死朱鹮被判重刑”这一典型案例,能警示更多的不法之徒“放下屠刀”,远离杀戮,从而让野生动物们能安心、快乐地在地球上生活着,并成为我们人类的好朋友。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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