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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评论| “掌掴公交司机获刑4年” 遇事别冲动

2019-05-10 14:15 千龙网

5月9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女乘客陈某荣掌掴海口30路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美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2018年12月27日,海口一女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质疑司机多收了一元车费而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事发后,司机停车报警,该女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

不管那位司机是否多收一元车费,这位女乘客完全可以等到站后请司机解释,如果认为司机的解释无理,那么可以向公交公司举报。而这位女乘客却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就是原本再有理也变得没理了。

这位女乘客的行为,显然没有把全车乘客的生命没当一回事,好在这位司机采取应急措施将车辆刹住,如果被掌掴时,方向失控,惊惶失措之中将刹车踩在油门上,那后果有多严重。

有人认为,虽然这一女乘客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确实对别人的生命产生了危害,但只要真正的危害和后果没有造成,是否可以批评教育一下就算了,最多拘留几天也就算了。如果这样从轻发落,恐怕会让更多的人没有安全感,毕竟一旦产生了后果,几十条生命再也没有再生的机会。到时,就算判得再重,也难挽回这些已逝去的生命。就像去年10月28日,重庆市万州区公交车坠江案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10多条鲜活的生命因一女子与司机争斗而永远消失。

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抢拽司机手中的方向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目前的《刑法》虽然对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抢拽司机手中的方向盘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今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确,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该罪名所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往往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按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因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是有法律依据的。

生命诚可贵,遇事别冲动。为了区区的一元钱,而要坐4年的牢,付出的代价实在太大。估计这位女乘客现在肠子都悔青了。可惜的是,世上没有后悔药。美兰区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不但让这位女乘客牢记教训,也会让更多的一些遇事容易冲动的乘客得到警示,更加明白“冲动是魔鬼”的道理。

责任编辑:李泽杰(QU0016)作者: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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