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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

2018-02-05 08:58 光明日报

来源标题: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

习近平总书记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的一部分,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113~125页)一文中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出自《商君书·算地》。这句话是中国古人对法律与国家治理关系的典型认识,表明善察风俗人心之变是立法图治的基础或前提。这句话的主要含义至少应从两个方面去理解:

首先,“立法”应当“观俗”。这实际上是强调立法的社会基础,即对民情风俗的理解和尊重。《商君书》是从人性论出发提炼出这一立法原则的。正因为人性趋利,谓如“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获取物质或非物质生活资料往往是人类行为的内在驱动力。在此意义上“观俗立法”可谓实事求是,是对百姓合理生活利益的尊重。如果忽视了这一点而“不观时俗”,立法将空洞无物而毫无社会根基,“则其法立而民乱”,所立之法也终将难以施行。

中国历来都有要不要“法先王”的问题,即守成与变革的问题。识者多认同应借鉴前人立法精神但不宜墨守成规,如《吕氏春秋·察今》所言“法其所以为法”。所谓“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是说立法须因时损益,“时俗”正是所因之“时”的重要方面。习惯或民俗也是法学理论意义上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泛而言之可以理解为国情的重要方面。抽其具象,“观俗立法”强调立法应与不同时期具体国情相适应,国情正是立法须臾不可脱离的大环境。正因如此,上世纪初制定《大清民律草案》和30年代制定《中华民国民法》之前都曾进行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我国当前要制定出既符合一般法理又突出民族性的民法典也离不开这种工作。

其次,“观俗立法”是成就“治”世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这是立足现实对题述古语的拓展理解。《商君书》所称“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体现了战国中期以来“法家”对以法治理的重视,尤其强调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现实,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然而寄希望“一断于法”而成就治世未免过于理想,即便功成一时也难策久安,历史已然证明。即便在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日益淡化或趋向隐蔽的当下,在表述上用“依法治理”取代了“以法治理”,也并不意味着“法治”可以包打天下,而是治理理念由权威至上向规则至上变迁的一个阶段。时下在治国方略层面强调“法治”与“德治”并举,一定意义上是中国数千年“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法政文化在当代的继续沉淀。如《礼记·乐记》所谓“故礼以道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治道”隆盛方有望达到古人所谓的“天下平”。按明人吕坤的说法,“世间千种人,万般物,百样事,各有分量,各有差等,只各安其位,而无一毫拂戾不安之意,这便是太平”。要臻于此境,单凭“法治”恐不足恃,只靠立法更显单薄。在此意义上,“观俗立法”所强调的正是对辅以市场规则以外道德人心的重拾。

要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从强调立法应尊重民众生活习惯和符合人性的生活利益诉求的角度看,无疑具有务实醒心的一面。然而,也要看到中国问题的复杂性,法治建设越不易,越更要无问西东择善而从,非惟中华传统法政文化需要深入挖掘和返本开新,也要以开放包容的心态吸收其他文明中足以借鉴的治理之道。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作者:陈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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