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南省卫计委在其官网发布情况通报,截至11月16日,共发现29例肺结核确诊病例和5例疑似病例,另有38名学生预防性服药,共计72名学生接受治疗和管理。
一个班级竟然有29例肺结核确诊病例和5例疑似病例,这起原本完全可以避免的传染病事件,发展到如此触目惊心的程度,实在让人无法理解。一些人的隐情不报,监管失职,把许多孩子害惨了。
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今年,国家卫计委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更是明确要求,同一学校同一学期发现2例及以下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发现3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者时,应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学校报告、反馈。然而从学生到学生家长,从医生到学校老师,从卫生防疫站到学校再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一环能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去履行义务和责任。
这说明,一是有关部门对《传染病防治法》等法令法规的宣传还不到位,二是有关部门的职责还不明确,处罚还不到位。试想,如果有关部门宣传到位了,让民众和有关人员知道了对传染病隐情不报的后果,就是借他们十个胆也不敢藏着掩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肺结核病是一种传染性疾病,学生在被查实得这一疾病后,学生和学生家长如果没向老师汇报,继续在班里上课,那就等于在故意传播疾病。同样,学校和老师知道了有学生得到肺结核,也隐情不报,不采取隔离等措施,等于也在扩散疾病,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们不知道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发现有学生得到肺结核后,有没有按程序向上汇报,如果工作人员向上汇报了,而卫生防疫站没有及时向学校反馈,或者没有责令学校采取措施对有关学生进行隔离治疗,那说明卫生防疫站没有把工作做到位,就要负责很大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有关部门对“桃江四中肺结核事件”应一查到底,对此事件中不管是学生或学生家长,老师或学校、医生或卫生防疫人员、卫生防疫站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不管哪个人哪个单位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要依法进行查处,决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