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x

全部频道

评论> 正文

[香山评论] 用法律手段拒绝变相“啃老”

2017-11-02 16:10 千龙网

陆川县的李大爷1949年出生,是当地的农民,文化程度不高。年过6旬的他打了一场官司,起诉自己的儿子、前儿媳,要求两人支付3个小孩多年的抚养费。日前,官司有了结果,陆川县法院判决李大爷的儿子、前儿媳分别支付李大爷垫付的孩子抚养费27000元。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老人帮忙带孙子是天经地义的,要“带孙费”是对家庭关系的破坏。但是在笔者看来,很多年轻人常常以工作忙为借口,理直气壮的把孩子扔给父母,不管不顾,既不能感恩父母的辛苦付出,甚至还会对他们的带娃方式“挑三拣四”。

为人子女者不能体恤老人,为人父母者不能尽到责任。他们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变相“啃老”。这些人用亲情绑架老人,漠视老人的付出,让老人伤心甚至寒心。面对他们,就需要采取法律措施,让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再“啃老”。

年轻人把孩子交给父母带,不仅需要消耗老人时间和精力,也需要老人金钱和资本的投入。那么“带孙费”到底该不该要?该不该给?笔者认为,可以要,应该给。

可以要是因为,从法律层面说,《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而“带孙费”,实际上孩子的抚养费,是老人用在孩子身上的费用,要求子女支付是合理合法的。从感情层面说,年轻人为了应付日益加剧的竞争压力,需要在外面打拼,无力分出精力带小孩。在这种情况下,老人出于自愿,帮助子女带小孩,也是亲情所在。

索要“带孙费”,不仅是老人的利益诉求,更是情感诉求。父母是需要子女对自己劳动与付出的认同与感恩的。而当子女不能满足这一情感诉求时,老人转而从经济上得到安慰,索要“带孙费”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了。

应该给是因为,从法律层面说,子女无权要求父母义务帮忙带孙的。 这是因为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对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已经离婚,对未成年的子女仍应依法履行抚养的义务。而在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小孩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自己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并没有法定抚养教育义务。

从感情层面说,老人帮忙带孙既需要奉献自己的时间和自由,又需要付出精力和健康,是对子女经济、情感上的支持,是情分,不是本分。作为子女不能把父母“以爱之名”的隐忍当成“理所当然”,而应该主动提出从经济上给予老人补偿,避免使老人成为孙子辈的免费保姆,让老人感觉到自己的孝心和感恩之情。

如何用法律管好家务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探讨。我们必须明确,习惯不是法律,很多“约定俗成”的观念经不起法律推敲。法院判子女向父母支付“带孙费”,不只是了断一桩家务事,更从法律意义上厘清了一种家庭责任关系,是避免变相“啃老”的有效手段。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作者:张维芹

为你推荐

加载更多

北京千龙新闻网络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未经千龙新闻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新出网证(京)字01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2-1-2004139 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405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1120180003号 京公网安备 11000002000007号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微信 腾讯微博 QQ好友 百度首页 腾讯朋友 有道云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