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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监管”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2017-10-11 08:46 经济日报

来源标题:以“行为监管”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针对风险,关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的行为,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公告显示,在已经注销的24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中,有多达20张是在今年完成的。不仅如此,在监管部门的力推下,被称为“网联平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建设进展超过市场预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都将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

针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特征,此次央行出手吊销牌照的理由主要是:多次违规转让,存在大量虚假商户,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支付业务不符合标准要求、擅自转让以及违规挪用、占用客户备用金,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这反映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思路,即正式确立了“行为监管”原则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

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针对风险,关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此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大体遵循了传统金融监管思路。例如,客户备付金制度就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流动性的监管,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资金”合作产品,可以确保投资者在大型购物季、货币市场价格波动等的赎回金额,有足够的流动性。

不过,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其服务的人群与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人群不同,主要表现在金融知识、风险识别等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误导、欺诈,同时投资金额小且分散。正因为这些原因,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营运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其重要。

所谓“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如网联平台)、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的行为。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进行监管,排除能力不足、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防止其通过关联交易、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监管,尤其是要对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资金实行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卷款跑路等风险。三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如内部制度、消费者隐私安全等。

所谓金融消费者保护,即保障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其大部分内容与行为监管吻合。此前,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谈及支付机构一些问题和风险时就曾表示,个别支付机构由于内控薄弱、风险管理放松等原因,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够,表现为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特别是关于支付的敏感信息被泄露,甚至一些信息公开在网上买卖;二是备付金被挪用的情况一度比较严重,有些机构把客户的备付金用于炒房、炒股票,甚至用于个人赌博,最后导致损失。

因此,此轮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监管,如注销24张支付业务许可证,建设“网联平台”,都是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容。相信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等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思路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将实现健康发展,金融消费者利益会得到有效保护。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作者:盘和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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