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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非法集资,政府社会各负其责

2017-08-25 08:42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治理非法集资,政府社会各负其责

把对非法集资的行政监管关口前移至防范阶段,明确县以上政府的领导责任,确定央行及各地分支机构为监管主体及协助机关,授予监管机构行政预防、行政调查、行政查封、行政清退、行政处罚的各项权限与义务、职责与分工,可视为《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筋骨”和亮点。

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非法集资是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金融稳定的“经济毒瘤”。从最初的市场法人与自然人的民间非法行为,非法集资逐渐发展为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公司、各类企业乃至个别机关事业单位参与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集资的涵盖范围,也从基金募集、资产管理、保险理财、资金互助、融资租赁等,扩大到项目投资、售后返租、原始股投资、种植养殖等,以至网络集资从内容到形式再到手法,一度处于完全的失控状态。

由于此前没有明确处置和打击非法集资的主要责任主体、牵头机构和协助机关,国内非法集资年度规模始终无法确切统计。2016年4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发布新闻披露,2015年国内非法集资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比上年上升71%、57%和120%,达到历史峰值。仅2015年首季,提交各级公安部门侦查的案件就超过2300余起,一些重大案件涉案金额超过几百亿元,涉案及受害人员达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均前所未有。

除了处置非法集资的专项法规长期缺席,打击惩处非法集资的《刑法》法条也不完备。现行《刑法》缺失惩罚非法集资可直接援引的专有法条,当事儿闹大后,一般只能以“金融欺诈罪”量刑,量刑幅度及附带罚款额度,与非法集资的巨额收益很不相称。

从行政处置到司法打击,一些地方对非法集资长期呈现“民不告官不究”状态。只要东窗事发的集资案件涉及面不是太大,媒体没有公开揭露,集资受害人没有“闹事”,由公安部门侦查的案件,大多只是非法集资事件的小部分。

《征求意见稿》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集资参与者应自负损失,乃各国公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前几年一些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在不同程度上为非法集资者提供场地、渠道和平台,个别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贪图蝇头小利,为非法集资者提供“皇马甲”,令同样贪图小利的参与者误以为所参与的集资项目有“背景”。

不仅如此,某些旗下有经营实体、有正常经营利润的机关事业单位,也在进行“内部集资”。他们以为下辖实体企业加快发展之名,向干部职工发放远超存款利率和理财收益的“集资福利”。如此这般,若想前移非法集资的防控关口,势必要先清理这类“部门集资”和“事业集资”。

眼下,“部门集资”和“事业集资”已被禁止,行政和司法两大体系互相配合协同的施政风气初步得到确立,发端于去年底的金融全领域去杠杆、治乱象,将某些“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画皮一层层扒开。由此作基础,颁行专项法规,把对非法集资的行政监管关口前移至防范阶段,明确县以上政府的领导责任,确定央行及各地分支机构为监管主体及协助机关,授予监管机构行政预防、行政调查、行政查封、行政清退、行政处罚的各项权限与义务、职责与分工,可视为《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筋骨”和亮点。

当然,非法集资监管关口由被动应付前移至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后,不要指望此类非法金融欺诈活动立刻销声匿迹。集资参与者上当受骗损失自负,已明确写进《征求意见稿》,并将以法条形式被固化下来,这对培养公众的投资素质,提高公众的投资能力,将形成必要的引导和“倒逼”作用。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作者: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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