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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四个一律”,银行应当取消遗产继承公证

2017-06-15 08:50 北京青年报

来源标题:依据“四个一律”,银行应当取消遗产继承公证

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针对烦扰群众的证明和手续摸清情况,国务院提出了“四个一律”: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笔者认为,根据“四个一律”中的第一条“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取缔银行系统关于财产继承需要公证的规定,搬掉这个老百姓面前的绊脚石,让财产继承只服从法律的规定。

银行用遗嘱公证的规定阻挡储户继承死亡父母的存款的情况屡有发生,我们随手可以找出一大把事例。例如:广州市越秀区永泰路市民邹阿姨和老伴的父亲去世后给他们留下了一笔22万元存款,并立了遗嘱。但他们跑了银行多次,拖了近5年都拿不到,因为银行不认可这份遗嘱。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老人有6个法定继承人,但是遗嘱里只有4个,只有公证遗嘱,才确保该遗嘱的唯一性。又例如,西安的靳先生母亲生前存在银行的480元,要取就得先花1000元公证费。因为靳先生在苏州、新疆和西安还有5个兄弟姐妹,西安银行表示,需要其他5个兄弟姐妹先进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公证。最后,不仅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建议靳先生“不要做此公证,不划算”,连银行都建议放弃取款。

银行要求必须进行遗产公证,他们依据的是1993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为依据,其中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银行的这个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是与《继承法》抵触。该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七条列举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成立的情况,但从来没有规定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才能生效。

二是与《公证法》抵触。《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三是与《物权法》抵触。根据《物权法》,共有人作为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银行这个债务人履行债务,至于谁去行使债权,这是债权人之间的事情,与银行无关。那么,作为银行这个部门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也就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

公民死亡后,银行应该如何处置其存款的兑付?只需要根据银行正常的程序取款就行。只要死者家属持死者的存款凭证和死者的身份证,再带上代领人的身份证就可以取款。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要能证明代领人与死者有亲属关系,是死者财产继承人之一就行了。我们不妨再退一万步:即使死者有其他的继承人,他们对财产分配有意见,那是继承人自己的事,他们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哪怕打继承官司,都与银行无关,银行主动插手继承纠纷简直是“狗拿耗子”。

事实上,银行自己也是这么理解的。就在同一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既然如此,银行为什么超越法律规定,不仅要财产继承的文书,还需要进行公证?难道说,银行故意违规设卡,并非为了客户的资金安全,而是为了让死者亲属知难而退,最后放弃继承存款,而让银行成了实际的“继承人”?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作者:常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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