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14时30分左右,停放在昆明市盘龙区法院门口的一辆宝马7系车,突然被一伙不明身份人员抢走。原来,被抢车辆是一辆涉案车,是开到法院来进行财产保全的。可是,车还没开进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就被被执行人邀约的一些人强行抢走。
在人们印象中,“老赖”应该属于从道德和法律上对社会有亏欠之人,理应自知理亏、躲避着法院才是。这则案例中,该李姓“老赖”,却颇为无法无天,竟公然雇佣喽啰去法院门口,抢夺被依法查封的车。这是不是有点太“胆肥”了?
之所以如此,估计有两种情况:一是该老赖属于“法盲”。这基本也属于“不证自明”,因为如若该李姓老板遵纪守法,其也就不会成为“老赖”了。特别在世俗意义上,人们称“老赖”,一般特指那些无视法律戒规、有钱不还的无赖之徒,而并非指的那些无力偿债的贫苦之人。二是自恃有钱有势,不把法院放在眼里,所以才会肆意妄为,猛打猛冲,“爱咋咋地”。一个例证是,其平素开的是7系宝马,可见非富即贵,来头不小。
上述情形,都冒犯着司法机关的威信,考验着涉事法院的应对能力——当纠集起的不法之徒斗胆欺近,是退缩忍让,还是“以牙还牙”?从派出所民警和法院法警联合阻截、并将抢车人和被抢车辆带回法院调查的后续报道内容来看,还是较有理性和不卑不亢,也体现了公职人员的法治素养。不过,值得警惕的是,这起颇为奇葩的事件,确实也凸显了在依法治国的社会语境下,基层仍有一些势力视司法机关和法律尊严如无物,这种猖狂必须予以重惩。众所周知,前几年西南某地黑老板们一度嚣张跋扈,但最终还是被陆续绳之以法。可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圭臬的司法机关,肯定不是“吃素的”,一旦提高警惕,一定会及时亮剑,让社会归于河清海晏。
从法律规条的角度而论,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责任、义务及相关操作规程阐述较详,对法院作为判决和强制实施方如受阻于现实时该如何作为,则表述得较为概略,这也需要有关部门以类似上述案例为契机,查漏补缺,及早“亡羊补牢”予以完善,如此才能对“宝马老赖”们形成有效震慑,防止诸如法院抢车、给法治“打脸”的闹剧再度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