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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评论] 花式截流带薪年假 劳动者如何维权

2017-05-05 14:17 北京青年报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近年来,国家不断健全和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然而现实中,“年假过期清零”“休年假被安排”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劳动者不敢休年假、不能休年假或休不起年假。休年假可以跨年申请吗?如果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该如何维权?(5月5日人民网)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都为劳动者正常享有年休假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近年来劳动者的年休假被单位各种花式截流,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增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使得劳动者幸福感指数降低。

花式截流第一招:跨年清零。

通过自订的章程、守则等方式加入年休假“过期清零”的条款,已成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根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但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以跨年等方式搞的“过期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劳动者有权进行维权。

花式截流第二招:指定休假。

此种招数更是“百花齐放”,有病假用年休假抵扣的、有限定某个月休年休假的,更有甚者年休假分几次休、休多久也要进行指定,劳动者对此怨声载道。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选择带薪年休假的方式、时间、次数等进行明确的限制,花式指定其实就是一种变相的截流年休假,是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劳动者遇到此类行为可通过用人单位沟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措施争取自己的正当权益。五一劳动节已经过去,在这里,笔者向奋战在祖国各条战线的劳动者们致敬,祝愿你们平和喜乐,阖家安宁。

责任编辑:池青(QU0010)作者:田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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